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赣1030刑初102号
自诉人段某贤,男,1954年3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住广昌县,小学文化,务工。
被告人曾某庆,男,1977年7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住广昌县,初中文化,务工。
自诉人段某贤以被告人曾某庆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段某贤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段某贤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段某贤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汪 萍
审 判 员 谢艳萍
审 判 员 胡才生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廖临怡
书 记 员 卓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