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6/28 0:00:00

曾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2024)赣1030刑初102

  自诉人段某贤,男,195436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住广昌县,小学文化,务工。

  被告人曾某庆,男,197778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住广昌县,初中文化,务工。

  自诉人段某贤以被告人曾某庆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46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段某贤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段某贤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段某贤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汪 萍

员  谢艳萍

员  胡才生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廖临怡

员  卓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