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6/28 0:00:00

陆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2024)云3323刑初49

  公诉机关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普,男,200372日出生,傈僳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福贡县,捕前住福贡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529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9日被福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开设赌场,经福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4229日被福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贡县看守所。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以福检刑诉〔202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普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5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626日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梦霞、书记员和某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33月,被告人陆某普通过百度浏览器搜索博彩软件,下载安装并注册了乐发APP的账号(yjm5250),成为乐发赌博软件的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参与赌博,随后陆某普为开设赌场建立群名为财运到的微信群(群成员59人),使用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微信收款码、支付宝收款码四种方式收取他人投注赌资,代他人在乐发APP投注“103,通过赚取中奖赔付差价和平台充值返点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同年528日,被告人陆某普被福贡县公安局抓获。经查陆某普自20233月至528日担任乐发境外赌博网站代理期间,通过以自己身份注册的微信彭某晏(账号:1jpSVIP)及其朋友范某忠的微信逢海(账号:fs825827),接受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201370.00元,通过乐发APP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590.00元。

  2.202389日,被告人陆某普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829日,陆某普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下载安装并重新注册乐发APP的账号(ljp7722),成为乐发赌博软件的代理,并于同年12月起开始接受他人投注参与赌博,期间陆某普为开设赌场建立群名为“365个祝福的微信群(群成员89人),使用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微信收款码、支付宝收款码四种方式收取他人投注赌资,代他人在乐发APP投注“103,通过赚取中奖赔付差价和平台充值返点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2024223日,陆某普被福贡县公安局依法抓获。经查陆某普自202312月至2024223日担任乐发境外赌博3网站代理期间,通过以自己身份注册的微信彭某晏(账号:1jpSVIP)、微信巴黎的防(账号:I723vip)及支付宝账号(1332********),接受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552392.00元,通过乐发APP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0098.00元。

  综上,被告人陆某普自20233月至528日,自202312月至2024223日,两次开设赌场期间接受他人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753762.00元,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9768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普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赌博网站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陆某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普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陆某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逮捕通知书,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手机提取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微信账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手机电子数据提取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陆某普无异议,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普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陆某普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益分成,其在赌博网站中属于代理,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根据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229日起至202412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二、被告人陆某普违法所得人民币97688.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陆某普手机2部,银行卡1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凤

人民陪审员  晓亮芬

人民陪审员  有四恰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富宇

书 记 员  安格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