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6/28 0:00:00

常某、向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604刑初377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继伟,男,196611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汉族,大专文化,退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因本案于20241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章丽娜,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向晓彬,女,196612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因本案于20241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9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46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利鑫,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24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继伟、向晓彬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52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程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继伟及其辩护人章丽娜、被告人向晓彬及其辩护人黄利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常继伟、向晓彬系朋友关系,两人相约后,由被告人常晓彬驾驶×××小汽车,于2024113日,由江西省德兴市进入本省开化县,先后前往常山县、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遂昌县、松阳县、丽水市开发区、丽水市莲都区、青田县、永嘉县、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乐清市、温岭市、台州市黄岩区、天台县、新昌县、嵊州市、绍兴市上虞区、柯桥区、杭州市拱墅区、西湖区、余杭区、安吉县等地。二名被告人在临海市、嵊州市、绍兴市上虞区、越城区、柯桥区、安吉县等地的小店内,假装购买烟、酒等物品,趁被害人不注意时,窃取店内香烟,共计人民币7730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2411918时许,二名被告人至本省临海市汛桥镇恒合家园门口,在被害人胡某的东方烟酒店内窃取七匹狼香烟1条,价值110元;

  2.2024123日下午,二名被告人至本省嵊州市三界镇南四村,在被害人孙某的副食品店内窃取中华香烟1条,价值500元。被盗香烟已追回;

  3.202412314时许,二名被告人至本区长塘镇长塘村,在被害人娄某的松虎副食品店内窃取双中支中华香烟2条,价值1000元;

  4.202412317时余,二名被告人至本区上浦镇四峰村,在被害人姜某1的店内窃取400元的硬中华香烟1条和600元的软壳中华香烟1条,共计1000元;

  5.202412414时许,二名被告人至本市越城区富盛镇老街53号,在被害人唐某的店内窃取400元的硬中华香烟”2条和每条200元的红色软壳利群香烟1条,共计1000元;

  6.202412415时许,二名被告人至本市柯桥区平水镇人民路102号,在被害人金某的店内窃取休闲细支利群”1条,价值1000元;

  202412419时余,二名被告人至本省杭州市西湖区陈某1经营的港帆烟酒店内,谎称儿子办喜酒有烟多,分7次将中华等品牌的19条香烟卖给陈某1,获利7930元。香烟明细如下:阳光利群2条,共计620元;休闲细支利群1条,920元;硬中华4条,共计1440元;软阳光利群3条,共计930元;中华双中支4条,共计1960元;七匹狼1条,70元;中华普细支3条,共计1260元;中华金中支1条,730元。

  7.202412514时至17时,二名被告人至本省安吉县上墅乡上墅村,在被害人钱某1陈钱副食品店内,窃取软长嘴利群香烟2条,价值760元。被盗香烟已追回;

  8.2024125日下午,二名被告人至本省安吉县上墅乡上墅村程家道自然村,在被害人陈某2的超市内,窃取软壳黑长嘴利群香烟2条,价值760元。被盗香烟已追回;

  9.202412514时许,二名被告人至本省安吉县上墅乡上墅村文昌阁自然村,在被害人钱某2王太良超市内,窃取黑色软壳利群香烟1条,价值380元。被盗香烟已追回;

  10.202412514时至16时,二名被告人至本省安吉县报福镇报福村中街自然村64号,在被害人鲍某的“E家便利店内,窃取黄鹤楼1916”香烟7包,价值700元。被盗香烟已追回;

  11.202412516时许,二名被告人至本省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横街自然村,在被害人蒋某的安吉雅英烟酒商行店内,窃取宽窄细支娇子香烟2条,价值520元。被盗香烟已追回。

  被告人常继伟、向晓彬,于20241268时,在本省湖州市安吉县文文宾馆8202房间内被抓获。民警在该房间内起获娇子香烟2条,在常继伟的小汽车内起获软长嘴利群香烟6条、双中支中华香烟1条、黄鹤楼1916”香烟1盒(内有7包香烟)。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继伟、向晓彬,共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向晓彬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故向本院提起公诉,提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向晓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结合向晓彬退赃情况,由法院综合考虑调整刑期。

  被告人常继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最终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常继伟系初犯,最终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常继伟从轻处罚。

  被告人向晓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向晓彬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系患有精神疾病的哥哥向祥的指定监护人,急需向晓彬照顾,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向晓彬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常继伟组织策划并具体实施上述盗窃行为,被告人向晓彬转移分散店家的注意力,掩护常继伟顺利实施盗窃,并分得赃款3600元。

  还查明,案发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常继伟处扣押VIVO手机1只、娇子宽窄香烟2条,软长嘴利群香烟6条、双中支中华香烟1条、黄鹤楼1916香烟7包。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向晓彬家属代向晓彬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41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继伟、向晓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由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向晓彬辩护人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常继伟、向晓彬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胡某、孙某、娄某、姜某1、唐某、金某、钱某1、陈某2、钱某2、鲍某、蒋某、郑必森、叶秀娇陈述,证人陈某1、姜某2、徐某证言,视频截图、店内监控视频,微信转账记录、被扣押香烟的烟草公司发货商家名称,涉案香烟价格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二被告人的行动轨迹、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拘证,电子数据、情况说明,前科记录查询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向晓彬哥哥向祥的相关资料、缴款资料,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常继伟、向晓彬的户籍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部分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继伟、向晓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分工不同,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向晓彬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量刑时予以考虑。二被告人系流窜作案,犯罪对象大多是老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常继伟最终能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晓彬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部分赃物被追回,其余赃款向晓彬已退出,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向晓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采纳二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及对被告人向晓彬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向晓彬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继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向晓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

  三、现暂存在本院的赃款四千一百一十元,发还给被害人胡某人民币一百一十元,发还给被害人娄某人民币一千元,发还给被害人姜某1人民币一千元,发还给被害人唐某人民币一千元,发还给被害人金某人民币一千元;现扣押在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的赃物娇子宽窄香烟二条、软长嘴利群香烟六条、双中支中华香烟一条、黄鹤楼1916香烟七包,由扣押单位发还给被害人孙某双中支中华香烟一条、被害人钱某1软长嘴利群香烟二条、被害人陈某2软长嘴利群香烟二条、被害人钱某2软长嘴利群香烟一条、被害人鲍某黄鹤楼1916香烟七包、被害人蒋某娇子宽窄香烟二条,VIVO手机一只、软长嘴利群香烟一条,由扣押单位发还给被告人常继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芳芳

人民陪审员    陆国兴

人民陪审员    周悠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施钢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