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6/28 0:00:00

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381刑初532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89611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1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4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244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227251时许,被告人胡某翻墙进入瑞安市塘下镇ÍÍÍÍ有限公司,窃取该公司车间内的25个铜制配件时当场被保安发现而被抓,铜制配件已追回。

  2022725日,被告人胡某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拘留期限为2022725日至同月31日)。

  2.202311293时许,被告人胡某翻墙进入瑞安市塘下镇ÍÍÍÍ有限公司,窃取该公司一楼车间内的紫铜配件20余斤;后进入隔壁ÍÍ有限公司,窃取该公司一楼车间内的黄铜配件20余斤。

  3.20231263时许,被告人胡某翻墙进入瑞安市塘下镇ÍÍÍÍ有限公司,窃取该公司一楼车间内的紫铜配件10余斤。

  4.20231293时许,被告人胡某翻墙进入瑞安市塘下镇ÍÍÍÍ有限公司时,被工作人员发现而逃走。

  被告人胡某将上述盗来的紫铜、黄铜配件销赃后得款人民币1500余元。

  2024118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胡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暂扣于瑞安市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罗某、周某、陈某2、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监控,暂扣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当庭调整的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亦折抵刑期,即自2024627日起至20241013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被害单位ÍÍ有限公司紫铜配件30斤、ÍÍ有限公司黄铜配件20斤(或相应折价款)。款物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 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潘伊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