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4 0:00:00

戴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4)浙0603刑初540

  公诉机关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戴绩友,男,1994111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霍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6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7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绍柯检刑诉〔2024487

  指控事实

  2024614日凌晨,被告人戴绩友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金柯桥大道与上方山大道路口附近,停在路上后在车内睡觉,后经群众举报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戴绩友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5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戴绩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绩友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戴绩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戴绩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傅蓉蓉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姜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