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浙0603刑初540号
公诉机关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戴绩友,男,1994年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霍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7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绍柯检刑诉〔2024〕487号
指控事实
2024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戴绩友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金柯桥大道与上方山大道路口附近,停在路上后在车内睡觉,后经群众举报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戴绩友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5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戴绩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绩友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戴绩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戴绩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傅蓉蓉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姜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