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702刑初26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剑峰,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岿美山镇羊陂村叶屋组。因本案于2022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23年8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豪慧,江西敬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忠,男,1997年8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叶坑村叶明28号。2023年7月1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8年5月14日止。因本案于2023年10月17被押回重审。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青春,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刑诉(202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剑峰、曾忠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剑峰、曾忠、辩护人郑豪慧、吴青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叶剑峰、曾忠与刘根新、李付才(均另案处理)等人虚构租赁客源,隐瞒真实租车目的,从被害人夏辉处夏某2租得汽车,后伪造车辆质押合同、借据、收条、转账记录等材料,将汽车变卖后获利。其中叶剑峰参与5起,个人获利4.05万元(以下元为人民币),曾忠参与1起,个人获利5万元,具体如下:
1.2021年5月24日,刘根新、李付才以抵押变卖为目的,从夏辉处夏某2租赁一辆车牌为浙G0D3**奔驰汽车(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96.25万元),并伪造车辆抵押合同等材料,同年5月27日将该车以43.35万元的价格出售。叶剑峰明知该车辆为抵押车,仍参与变卖汽车,并提供他人收款账户收取赃款。
2.2021年6月28日,刘根新、叶剑峰以抵押变卖为目的,从夏辉处夏某2租赁一辆车牌为浙AG3Q**的路虎揽胜汽车(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65.6万元),并伪造车辆抵押合同等材料,同年7月8日将该车以29万元的价格出售,叶剑峰从中分得1.05万元。目前该路虎揽胜汽车已追回。
3.2021年7月28日,刘根新、叶剑峰、曾忠以抵押变卖为目的,从夏辉处夏某2租赁一辆车牌为皖A6PV**的丰田埃尔法汽车(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78.75万元),并伪造车辆抵押合同等材料,同年2021年8月1日将该车以36.5万元的价格出售,曾忠从中分得5万元,叶剑峰从中分得1万元。目前该丰田埃尔法汽车已追回。
4.2021年8月7日,刘根新、叶剑峰、李付才以抵押变卖为目的,从夏辉处夏某2租赁一辆车牌为浙G5F9**法拉利汽车(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172.6万元),并伪造车辆质押合同等材料,同年8月21日将该车以48万元的价格出售,叶剑峰分得1万元。2023年1月14日,公安机关从刘扬处扣押该法拉利汽车,后发还夏辉。
5.2021年9月2日,刘根新、叶剑峰以抵押变卖为目的,从夏辉处夏某2租赁一辆车牌为浙G9Y6**的丰田埃尔法汽车(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72.25万元),并伪造车辆抵押合同等材料,同年9月13日将该车以31.4万元的价格出售,叶剑峰从中分得约1万元。目前该丰田埃尔法汽车已追回。
2023年8月3日,叶剑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金城宾馆511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17日,曾忠从江西省赣州监狱被押回重审。归案后,俩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剑峰、曾忠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同时认定被告人叶剑峰、曾忠均系从犯、坦白,其中被告人叶剑峰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剑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郑豪慧辩护提出,被告人叶剑峰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犯罪金额为购车人的购车款损失金额。具体理由如下:本案中刘根新伙同被告人叶剑峰、曾忠、李付才等以非法占有他人购车款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用伪造的质押车处分权证明材料骗取购车人的信任后,将实际不具有处分权的车辆以口头合同方式转卖给购车人,骗取购车人的购车款。被告人叶剑峰等人合同诈骗的对象不是夏辉,而是购车人。案涉车辆系刘根新提供,出售车辆前,被告人叶剑峰不知道夏辉,也未参与向夏辉租车。被告人叶剑峰主观上没有诈骗车辆所有人或出租人的主观意图。夏辉本人对刘根新租赁案涉车辆用于合同诈骗也是知情,甚至配合的。被告人叶剑峰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叶剑峰非婚生育一女,该女儿仅5岁,需要叶剑峰的照料。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曾忠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仅提出自己没有获利5万元。其收到朋友微信支付的5万元后,在车上给了叶剑峰、李付才5万元现金。其在江西省租车后变卖,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在金华租车后变卖,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吴青春辩护提出,被告人曾忠是否获利5万元,请求合议庭查明事实,被告人曾忠系从犯、坦白,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叶剑峰、曾忠与刘根新、李付才(均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租赁客源等,从被害人夏辉处夏某2骗得汽车,后伪造车辆质押合同、借据、收条、转账记录等材料,将汽车变卖后获利。其中叶剑峰参与5起,从中获利约人民币4.05万元,曾忠参与1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1年5月24日,刘根新、李付才以抵押变卖为目的,从夏辉处夏某2租赁一辆车牌为浙G0D3**奔驰汽车(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96.25万元),并伪造车辆抵押合同等材料,同年5月27日将该车以人民币43.35万元的价格出售。叶剑峰明知该车辆为抵押车,仍参与变卖汽车,并提供他人收款账户收取赃款。
2.2021年6月28日,刘根新、叶剑峰等以抵押变卖为目的,从夏辉处夏某2租赁一辆车牌为浙AG3Q**的路虎揽胜汽车(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65.6万元),并伪造车辆抵押合同等材料,同年7月8日将该车以人民币29万元的价格出售,叶剑峰从中分得人民币1.05万元。目前该路虎揽胜汽车已追回。
3.2021年7月28日,刘根新、叶剑峰、曾忠等以抵押变卖为目的,从夏辉处夏某2租赁一辆车牌为皖A6PV**的丰田埃尔法汽车(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78.75万元),并伪造车辆抵押合同等材料,同年8月1日将该车以人民币3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泰年,其中人民币5万元进入曾忠账户,叶剑峰从中分得人民币1万元左右。后陈泰年将该车出售给辛蕾。2021年9月25日,夏辉雇用拖车将该车拖走,辛蕾当日报案至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侦查,2022年8月22日对叶剑峰进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对叶剑峰上网追逃。2022年10月27日叶剑峰被义乌市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监视居住。目前该丰田埃尔法汽车已追回。
4.2021年8月7日,刘根新、叶剑峰、李付才以抵押变卖为目的,从夏辉处夏某2租赁一辆车牌为浙G5F9**法拉利汽车(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72.6万元),并伪造车辆质押合同等材料,同年8月21日将该车以人民币48万元的价格出售,叶剑峰分得人民币1万元。2023年1月14日,公安机关从刘扬处扣押该法拉利汽车,后发还夏辉。
5.2021年9月2日,刘根新、叶剑峰以抵押变卖为目的,从夏辉处夏某2租赁一辆车牌为浙G9Y6**的丰田埃尔法汽车(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72.25万元),并伪造车辆抵押合同等材料,同年9月13日将该车以31.4万元的价格出售,叶剑峰从中分得约1万元。目前该丰田埃尔法汽车已追回。
2023年8月3日,被告人叶剑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金城宾馆511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曾忠从江西省赣州监狱被押回重审。归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夏辉的陈述,证人刘根新、李付才、蔡骏平、赵军、时金、辛蕾、沈建军、徐素英、黄思杨、陈泰年、张静、赖敏豪、龚家仁、刘扬、葛高峰、张振涛、刘丽君等人的证言,电子交易明细,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书,接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统计明细表,交易截图,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及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被告人叶剑峰、曾忠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剑峰、曾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所提本案定性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叶剑峰、曾忠与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租赁客源等,从被害人夏辉处夏某2骗得汽车,后伪造车辆质押合同、借据、收条、转账记录等材料,将汽车变卖后获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叶剑峰、曾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剑峰、曾忠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其中被告人叶剑峰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曾忠自愿认罪,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忠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剑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3日起至2030年5月2日止。)
二、被告人曾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30年11月14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叶剑峰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夏辉经济损失人民币96.2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小飞
人民陪审员 方志宏
人民陪审员 陈倩雯
二○二四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 董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