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浙0212刑初970号
公诉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叶某,男,1968年9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2022年5月30日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4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辩护人顾一峰、徐海芹,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甬鄞检刑诉〔2024〕874号
指控事实
2022至2023年,被告人叶某明知“亚星”网站系赌博网站,仍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密码给黄某(另案处理)以“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并接受黄某现金、转账等方式进行投注,提供上、下分服务,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人民币30余万元。另查明,黄某将从被告人叶某、唐某(另案处理)二人处获得的“亚星”网站赌博账户、密码又提供给赌客张某、俞某、王某等人进行赌博。
2024年4月16日,被告人叶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开设赌场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叶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提出被告人叶某是从犯,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俞露烟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 吴方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