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4 0:00:00

叶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12刑初970

  公诉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叶某,男,196893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2022530日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4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辩护人顾一峰、徐海芹,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甬鄞检刑诉〔2024874

  指控事实

  20222023年,被告人叶某明知“亚星”网站系赌博网站,仍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密码给黄某(另案处理)以“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并接受黄某现金、转账等方式进行投注,提供上、下分服务,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人民币30余万元。另查明,黄某将从被告人叶某、唐某(另案处理)二人处获得的“亚星”网站赌博账户、密码又提供给赌客张某、俞某、王某等人进行赌博。

  2024416日,被告人叶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开设赌场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叶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提出被告人叶某是从犯,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俞露烟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 吴方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