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4 0:00:00

田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241刑初216

  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祥,男,19969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4520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2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祥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正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田某祥通过QQ好友购买了一把射钉器,并在拼多多上购买了两根钢管、两个固定器,在其位于秀山县龙池镇的自家厨房背后空地,使用磨光机等工具将射钉器组装成一支射钉枪。

  因第一把射钉枪生锈损坏,2022128日,被告人田某祥通过微信好友购买射钉器一把,射钉弹2盒。到货后,田某祥将第一次制造枪支剩下的钢管、固定器在龙池镇帅家水库牛场的路边山林内进行组装。两支枪支组装成功之后,田某祥多次使用制造的射钉枪在龙池镇帅家水库牛场附近打鸟。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文书号:渝公鉴()[2024]170),被告人田某祥非法制造的两支改装射钉枪均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

  2024425日,被告人田某祥主动到秀山县公安局龙池派出所投案,并主动上交一支射钉枪支。

  被告人田某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的下列证据证实: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证人石某甲、石某乙、黄某豪、石某鹏、李某胜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某祥的供述和辩解;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且符合证据认定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祥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田某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田某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田某祥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祥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在案的枪支二支、底火子弹九十发、L型金属扳手三个、枪包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军霖

人民陪审员  吴和刚

人民陪审员  田维波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伍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