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鲁0112刑初473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峰,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范县,户籍地河南省范县,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章,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范县,户籍地河南省范县,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济历城检刑诉﹝2024﹞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峰、田某章犯盗窃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4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峰、田某章到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屯**地块(春风心语在建小区)幼儿园项目一楼东侧房间内,盗窃袁某亮、曾某春放置于此处的铝方通、铝型材、线管、不锈钢块等施工材料一宗。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1599元。
2024年4月14日,被告人刘某峰、田某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二被告人已取得失主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峰、田某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获取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峰、田某章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峰、田某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认罚,赃物俱已追回,且具有坦白、获取失主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田某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文燕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