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浙0726刑初20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亚辉,男,199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缉逃,2024年2月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4年6月12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俞滨军,系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24]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亚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冰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亚辉及辩护人俞滨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5月份开始,谢文宇(另案处理)伙同“阿涛”(另案处理)、刘某(已判刑)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地区成立金鼎国际娱乐网络赌博平台,先后招募被告人邹亚辉和王某、陈某、李某1、邓世辉、眭某、杨广军、邓小园、漆新谱、丘某、谭某、唐平西(均已判刑)等人分别成立后台部、推广部等部门,将该网络赌博平台推广至国内,非法接受他人在网上投注,从中营利。其中,推广部负责推广、招揽不特定人员下载赌博平台A**、到该平台赌博;后台部分上分客服、下分客服和24小时客服,分别负责为赌客在平台充值上分、处理下分提现申请和解决赌客在平台赌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此外,刘某、刘隆隆、张伟(均已判刑)等人还通过MMC平台为该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截止案发,金鼎国际娱乐网络赌博平台累计赌资数额达人民币6000万余元。
2019年10月初至2019年11月底期间,被告人邹亚辉在后台部担任24小时客服,并提供银行卡给公司用于赌博资金走账,从中获取工资性报酬人民币11000余元及银行卡使用费人民币2000元。
2024年2月4日,被告人邹亚辉主动到浦江县公安局郑宅派出所投案,同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被告人邹亚辉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陈某、李某1、谭某、丘某、眭某、王某、李某2、蓝某、李某3等人的供述,许峰立、陈某平、张建超、周志明、毛南风、梁锦华、史百武、叶俊超、许理顾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刑事辨认笔录、刑事扣押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亚辉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亚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邹亚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邹亚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提出的量刑建议为被告人邹亚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可缓。
被告人邹亚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提出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邹亚辉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小、参与时间短。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亚辉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案被告人邹亚辉开设赌场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当时的法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邹亚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邹亚辉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邹亚辉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邹亚辉已退出所有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邹亚辉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亚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邹亚辉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威珊
人民陪审员 瞿磊晶
人民陪审员 芮奇豪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代书 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