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某1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是抚养关系的变更,应首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只要上诉人没有出现不利于继续抚养女儿王某2的情形,并且孩子愿意继续与上诉人一同生活,无论被上诉人有多么完美的条件,从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状态及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方面考虑,不应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变更。二、抚养权的核心是孩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首要因素是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在变更抚养关系时,最先需要考虑的就是孩子的意见。王某2即将年满七周岁,自出生后一直由上诉人照顾,其也表示愿意继续同上诉人一起生活,但一审法官认为因孩子年龄较小,思想易受外界影响,否定了孩子的意见。三、被上诉人抚养孩子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王某2是女生,对母亲的需要和依赖是无人可替代的,被上诉人之前从未单独照顾过孩子,并不了解孩子的生活习惯及内心的想法,无法及时与孩子沟通,不利于孩子的各方面成长。被上诉人仅是暂时未结婚,并不是说此后不会再结婚和生育,按照一审法官的说法,因上诉人再婚后又育有一对双胞胎,而被上诉人现在没有其他子女,所以由被上诉人抚养女儿王某2更适宜。如果被上诉人此后再婚并再生育了子女,或者女儿王某2八周岁或者十周岁后仍表示愿意同上诉人一起生活,是否更倾向于认为到时将抚养关系再次变更无论是抚养权的确定或变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这个出发点不能改变。被上诉人的工作是琴行而非学校的钢琴老师,工作时间是在晚上、双休日及节假日,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被上诉人至今己拖欠了两年的抚养费未支付,一个连抚养费都不给孩子的父亲,爱孩子的程度显而易见。综上,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继续抚养女儿王某2的条件并未发生任何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由被上诉人抚养孩子有诸多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