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浙0424刑初223号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因本案,于2024年1月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3日被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2024)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23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海盐县百步镇横港村应廊桥2号租房内,招揽多名参赌人员采用打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51000元。
2.2024年1月8日晚,被告人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海盐县百步镇横港村应廊桥2号租房内,招揽多名参赌人员采用打牌九、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24691.5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病历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及赌资共计人民币75691.5元,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甲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尚未退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追缴。从被告人甲处扣押的手机,待违法所得追缴及财产刑执行完毕后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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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玲英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叶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