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赌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4 0:00:00

陈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4)浙0424刑初223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因本案,于20241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63日被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2024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231119日晚,被告人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海盐县百步镇横港村应廊桥2号租房内,招揽多名参赌人员采用打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51000元。

  2.202418日晚,被告人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海盐县百步镇横港村应廊桥2号租房内,招揽多名参赌人员采用打牌九、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24691.5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病历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及赌资共计人民币75691.5元,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甲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尚未退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追缴。从被告人甲处扣押的手机,待违法所得追缴及财产刑执行完毕后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玲英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叶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