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702刑初71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秋平,女,2005年8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现暂住浙江省天台县赤诚街道西路烟店楼上。因本案于2024年5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候审。
辩护人王小仙,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雪飞,女,2004年12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毛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现暂住浙江省天台县赤诚街道西路烟店楼上。因本案于2024年5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候审。
辩护人王笑洁,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婺检刑诉(2024)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秋平、韦雪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吕培培出庭,指控:2024年4月,被告人黎秋平、被告人韦雪飞明知王寿新、覃喜强(均另案处理)等人资金涉嫌违法犯罪,黎秋平仍将自己名下支付宝180XXXX****借给王寿新、覃喜强等人使用并配合人脸验证,韦雪飞仍将自己名下支付宝195XXXX****、198XXXX****借给王寿新、覃喜强等人使用并配合人脸验证,期间黎秋平支付宝入账4万余元,韦雪飞付宝入账6万余元。韦雪飞、黎秋平未获利。经查,被害人韩某在金华市婺城区因为刷单做任务被人诈骗,其中22680元于2024年4月16日转入黎秋平180XXXX****的支付宝账号中;被害人郑某在江苏省泰州市因为刷单做任务被人诈骗,其中9660元于2024年4月15日转入韦雪飞195XXXX****的支付宝账号中。
2024年5月27日,黎秋平、韦雪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同时认为被告人黎秋平、韦雪飞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秋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韦雪飞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黎秋平、韦雪飞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秋平、韦雪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秋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韦雪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真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黄俊伟
代书记员 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