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4 0:00:00

黎某、韦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702刑初715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秋平,女,20058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现暂住浙江省天台县赤诚街道西路烟店楼上。因本案于20245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候审。

  辩护人王小仙,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雪飞,女,20041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毛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现暂住浙江省天台县赤诚街道西路烟店楼上。因本案于20245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候审。

  辩护人王笑洁,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婺检刑诉(2024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秋平、韦雪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吕培培出庭,指控:20244月,被告人黎秋平、被告人韦雪飞明知王寿新、覃喜强(均另案处理)等人资金涉嫌违法犯罪,黎秋平仍将自己名下支付宝180XXXX****借给王寿新、覃喜强等人使用并配合人脸验证,韦雪飞仍将自己名下支付宝195XXXX****198XXXX****借给王寿新、覃喜强等人使用并配合人脸验证,期间黎秋平支付宝入账4万余元,韦雪飞付宝入账6万余元。韦雪飞、黎秋平未获利。经查,被害人韩某在金华市婺城区因为刷单做任务被人诈骗,其中22680元于2024416日转入黎秋平180XXXX****的支付宝账号中;被害人郑某在江苏省泰州市因为刷单做任务被人诈骗,其中9660元于2024415日转入韦雪飞195XXXX****的支付宝账号中。

  2024527日,黎秋平、韦雪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同时认为被告人黎秋平、韦雪飞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秋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韦雪飞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黎秋平、韦雪飞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秋平、韦雪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秋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韦雪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黄俊伟

代书记员    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