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青海省/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4 0:00:00

书某、基某等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2024)青2222刑初27

  公诉机关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基某

  被告人马新义马某某,男,19847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祁连县八宝镇金泉小区3号楼1单元401室,无业。202448日因危险驾驶一案被祁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28日被祁连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7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74日被我院决定逮捕,由祁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连县看守所。无前科。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书某某

  祁检刑诉〔202426

  被告人意见意某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判决理由

  被告人马新义马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新义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63mg/100mL,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曾两次因违法行为被治安处罚,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因本案无证驾驶被行政罚款1900元,该行为属于本案从重情节,应当折抵罚金。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意某》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新义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罚金1900元已折抵,1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74日起至202483日止)。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陈军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海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