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5 0:00:00

张某伪造公司、企业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黔0121刑初186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江,小名张某,男,197812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117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12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4119日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24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江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47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327日,被告人张某江通过挂靠贵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贵州某某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承建开阳至息烽天然气管道工程(开阳段)劳务。

  201912月,被告人张某江获知某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准备实施开阳至瓮安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张某江找到该公司负责人欲承建该工程项目并得到同意。由于张某江无承建该工程项目的资质,便想到继续通过挂靠某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20191216日,张某江在未经某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冒用某某公司名义,并私刻该公司印章与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开阳至瓮安经济开发区天然气管道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之后,张某江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汪某臣等人,汪某臣等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伤人事件,某某公司被起诉到瓮安县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某江冒用某某公司名义承接了该工程项目。经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贵州四方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承包合同上盖有的“贵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印章)与样本(贵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印章盖印留样)非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张某江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平张某江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张某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未经同意,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刻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江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江犯罪的性质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综合被告人张某平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江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陈 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远娇

员  杨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