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三水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5 0:00:00

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粤0607刑初39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24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因本案于20234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35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24524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46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24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7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何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412日,被告人杨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按照杨某乙(另案处理)要求提供自己在佛山市三水区****的农业银行卡协助收取、转移不法资金。其中协助收存并转移被害人周某军被诈骗的款项人民币10000元、协助收存并转移被害人吕某明被诈骗的款项人民币9000元。吴某托(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杨某甲转移的是不法资金,仍按照杨某乙指示驾驶粤Q1****号牌的小汽车搭载被告人杨某甲去到阳春市的三处农业银行网点,协助被告人杨某甲将上述钱款取出并转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吴某托退回赃款人民币19000元,被告人杨某甲退回赃款人民币7000元。

  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91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吕某明、周某军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托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转账凭证,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监控视频及截图,手机截图,前科查询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且同案人吴某托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1日,即刑期自2024625日起至202411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移送的吴某托退缴的人民币19000元,其中人民币10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周某军;人民币9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吕某明。(由扣押机关办理)

  三、移送的被告人杨某甲退缴的人民币7000元,其中人民币39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人民币2000元,予以冲抵罚金;人民币1090元,予以发还被告人杨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江棣枝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