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606刑初1914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5年3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因本案于202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取保候审。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4]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敏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4年5月10日0时5分许,被告人徐某醉酒后驾驶粤CM****号小型越野客车行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伦常南路(信合大厦对开)路段时,为逃避前方警察查车,驾驶车辆倒车,与后方向左侧变更车道的李广波驾驶粤EDP****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再与道路分隔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在现场被民警查获。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向李广波赔偿人民币6990元,取得谅解、向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1965元。
经鉴定,被告人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7mg/l00ml。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有坦白、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之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所提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造成交通事故后赔偿并取得谅解,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圆婷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