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8 0:00:00

肖某、高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赣0825刑初191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庆某,绰号“庆某”,女,1995211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20211025日因赌博被永丰县公--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321日被永丰县公--局取保候审,2024618日被永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7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247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荣,绰号“喵某”,男,198897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2022122日因赌博被永丰县公--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900元;2023110日因赌博被永丰县公--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316日被永丰县公--局刑事拘留,20244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洋,绰号“鼻某”,男,19981229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2020519日,因犯强奸罪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413日被永丰县公--局刑事拘留,20245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丰县看守所。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丰检刑诉〔2024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庆某、高某荣、刘某洋犯开设赌场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4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肖庆某联系被告人高某荣一同开设赌场。之后商议决定由肖庆某占股40%,负责在赌场“提牌”(在赌场抽取渔利)并将赌具麻将子带到赌场;高某荣和高某芦(在逃)各占股20%,负责维持赌场秩序,或者自己坐庄活跃赌场气氛;剩余的20%的股份留给合适的人。赌场雇佣了被告人刘某洋和徐某友、袁某平(均在逃)负责放哨,每日工资300元;雇佣魏某圣(另案处理)和张某添(在逃)负责接送赌客,每日工资500元,车子油钱另付,其中魏某圣还会按照赌场股东的安排联系外县的赌客来赌场赌博;刘某安负责为赌场搬运桌凳等。

  2024310日至315日期间,肖庆某、高某荣、高某芦组织吴某忠、高某平、邓某红等十余名赌客到永丰县**************村等地以滚轮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开庄抽头渔利300元或者500元;庄家下庄时按照所赢赌资的10%进行抽头渔利,1300元封顶。该赌场前五天所收的抽头渔利17000元统一放在阮某平处。2024315日,肖庆某、高某荣等人在坑田镇双塘村后山一个废弃的养猪场开设赌场时,被民警查获。当日肖庆某共抽头渔利5300元,收缴赌资58680元。经查刘某洋共获利800元。

  2024315日,被告人高某荣在现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4315日、47日,被告人肖庆某、刘某洋依次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肖庆某、刘某洋分别向公---关退缴违法所得5300元、8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赌博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证人魏某圣、刘某英、徐某武、曾某生、高某平、阮某平、高某、刘某苟、吴某忠、高某胜、王某华、邓某红、陈某红、宁某女、解某根、王某英、卢某香的证言;被告人肖庆某、高某荣、刘某洋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含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庆某、高某荣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20000余元,赌资586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庆某、高某荣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肖庆某可认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高某荣可认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理;二人均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庆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高某荣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刘某洋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获取高额报酬,仍为赌场放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洋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可认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可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洋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肖庆某、高某荣、刘某洋对上述事实、罪名及公诉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庆某、高某荣、刘某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庆某、高某荣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庆某、高某荣、刘某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洋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庆某、刘某洋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荣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庆某、高某荣有行政处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78日起至202567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高某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316日起至2025215日止。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刘某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413日起至2025112日止。罚金已预缴)

  四、追缴被告人肖庆某违法所得13300元、被告人高某荣违法所得4600元、被告人刘某洋违法所得800元,上缴国库。(其中肖庆某违法所得5300元、刘某洋违法所得800元,已由公---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徐素华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涌森

员 姜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