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606刑初193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杰,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因本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本案于202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5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取保候审。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4]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敏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4年5月2日0时13分许,被告人钟某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桂CF****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马龙大道路段,被执勤民警设卡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8mg/100ml。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钟某杰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杰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钟某杰具有坦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杰拘役一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某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杰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杰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钟某杰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违法行为已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500元,而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情节亦在入罪时被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故在判处罚金时应依法予以折抵。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钟某杰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钟某杰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4日。已缴纳的行政罚款人民币1500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人民币500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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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圆婷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