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9 0:00:00

孔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沪0115刑初25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女,XXXXXX日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因本案于2023101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42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7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24月至20231月期间,被告人孔某通过网络途径,根据话务组织管理人员下发的各类话术单,冒充各类公司、平台客服人员,通过网络虚拟电话软件,以“教育机构退款”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加入指定的群组,以此领取组织管理人员发放的工资和奖金。经审计,被告人孔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948元。

  20231019日,被告人孔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孔某退缴人民币16,94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为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拨打网络电话,诱使他人加入聊天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为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拨打网络电话,诱使他人加入聊天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被告人孔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奚燕云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佘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