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9 0:00:00

冯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皖1202刑初472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雪峰,男,1990412日出生,初中文化,系模具设计师,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1011日到案,同日被临时寄押在浙江省乐清市看守所,同年101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带离出所,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47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诉(2024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雪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7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冷曙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雪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103日,被告人冯雪峰从“阿华”处了解到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转网络赌博的钱可以获得好处费,其在明知对方使用其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好处,仍然前往乐清市柳市与对方某面,并将自己的安徽农金银行卡(卡号6217********)和身份证、手机、银行账户密码提供给对方使用,获利3000元。经国家反诈平台查询,冯雪峰所提供的卡号为6217********的银行账户于2023103日至4日入账流水共计426673.58元,其中涉被诈骗人5人,涉案金额19185元。冯雪峰退赔涉案资金5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查询、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情况说明、诈骗案受害者卷宗材料、退赃证明,证人杜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冯雪峰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雪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非法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冯雪峰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冯雪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冯雪峰退赔涉案资金5000元至被诈骗人杜某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雪峰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冯雪峰系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表示愿意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后在准备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案发后已退赔被诈骗人人民币5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雪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冯雪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已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尤玲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