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9 0:00:00

潘某盗窃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浙0303刑初52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1981720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曾因窝藏、转移、代销赃物于2006423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盗窃于20068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19318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041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1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袭警罪、故意伤害罪于20224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310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第一节事实于20243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执行期限自2024319日至326日止);因本案第二节事实于20243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执行期限自2024329日至411日止)。因本案于20245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24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于20246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43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潘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振中街51号附近,将被害人黎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四个电瓶予以窃取,并用于抵债。案发后被盗四个电瓶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已行政处罚)。

  2.202432721时许,被告人潘某来到龙湾区永中街道沧河村文化礼堂附近,将被害人林某停放在此处的×××号货车的电瓶予以窃取,后予销赃(已行政处罚)。

  3.202451318时许,被告人潘某来到龙湾区永兴街道乐二村下垟街4824号附近,将被害人项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上的一套黑色雨衣(含一件雨衣、一件雨裤)予以窃取。案发后被盗雨衣雨裤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系累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部分被盗物品已经追回,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潘某的供述,被害人黎某、林某、项某的陈述,地点辨认笔录,监控截图,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精神病鉴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潘某于20245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另有前科、劣迹,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可予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潘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期限,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524日起至20241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潘某退赔被害人林某被盗的电瓶(或折价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振宇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    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