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327刑初51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进义,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金乡镇鲤河南街13号,住龙港市西城一街23幢203室。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4年6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24)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进义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以速裁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进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进义醉酒后驾驶浙C81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苍南县金乡镇往灵溪镇方向,当日0时35分许,途经灵沙公路4KM+800M即苍南县藻溪镇观藻炎公路交叉路口处,追尾碰撞由被害人种壮壮驾驶正在路口等候信号灯通行的浙CF37**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进义明知对方报警仍在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置。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进义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黄进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6mg/100ml。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进义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其具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调解、认罪认罚,有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进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进义有犯罪前科,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调解,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进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4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春雪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 洪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