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9 0:00:00

毛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皖1322刑初336号

  公诉

  机关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出庭检察官

  王风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毛思纺,,1993910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住萧县。被告人毛思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59日被萧县某局取保候审,73日经本院决定由萧县某局执行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萧检刑诉〔2024313

  指控事实

  1.202451日上午9点多,被告人毛思纺在萧县××镇××村××超市内,盗窃一小包奶酪棒、一包软糖。

  2.2024539点多10点左右,被告人毛思纺在陈某经营的田园超市内,盗窃一点牛肉,又去拿了一瓶洗头膏(小瓶潘婷),一包香螺、两个桃,一瓶小孩用的沐浴露。

  3.202455日上午10点半左右,被告人毛思纺在陈某经营的田园超市内,偷走四个成袋包装的鸡蛋。

  4.202457日上午9点多,被告人毛思纺在陈某经营的田园超市内,盗窃一包炸带鱼段、一塑料袋活珠子及鸡爪、鸭脖、鸡蛋、车厘子。

  经萧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毛思纺多次盗窃的物品进行鉴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73.00元。

被告人毛思纺于202457日实施盗窃时被现场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损失,取得了谅解。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毛思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毛思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毛思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思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毛思纺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员  张 东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孟 晴

员  吴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