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京0105刑初121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辩护人张立广,北京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4〕1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立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朝阳区等地,先后多次为安某某、刘某某、王某某2等人伪造结婚证、离婚证共计5份,用于违规申领公积金。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4年3月5日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机关扣押王某某的华为手机1部,现移送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且有经庭审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某、赵某某均向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用于伪造婚姻登记证件,属于犯罪链条中的一环,不宜区分主从犯,量刑时结合王某某的实际作用予以考虑,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其余罪轻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继续追缴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在案扣押之物品,依法处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依法予以没收。
三、在案扣押之华为手机一部,变价用于折抵违法所得及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元元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郭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