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11 0:00:00

薄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沪0115刑初24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薄某,男,XXXXXXXX日生,XX,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因本案于202456日被刑事拘留,20246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42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7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27月,范某(另案处理)在江苏省东海县,建立微信工作群,先后招聘被告人薄某等人为业务员。由业务员根据工作组下发的亿信分期等网贷平台客户信息情况冒充平台客服联系客户,以填表方式非法获取有贷款意向客户李某、曹某等人姓名、手机号码、户籍地址、身份证号、芝麻信用分等公民个人信息,后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业务群,由甩单员将客户信息推单至资方,客户从某处以30%不等砍头周息借得款项,业务员从某处获得违法获利分成。被告人薄某共获利人民币28,240元。

  经审计:20228月至20234月,被告人薄某在对接资方和推单团队的放贷金额为人民币1,424,000元。

  202456日,被告人薄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薄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薄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薄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薄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薄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56日起至202510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奚燕云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佘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