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702刑初73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伍,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凤庆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因本案于2024年5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王宇超,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婺检刑诉(2024)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吕培培出庭,指控:2024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永伍明知上家资金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自身名下尾号9119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用于接收犯罪资金并配合人脸识别,查实犯罪数额71.99万元。王永伍未获利。
经查,1.被害人庄某在金华市婺城区因为同城约炮被人诈骗,其中20万元于4月28日转账至王永伍尾号9119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中;
2.被害人黄某在四川省仪陇县因为购买期货被人诈骗,其中12万元于4月27日通过其朋友李文辉名下银行卡转账至王永伍尾号9119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中;
3.被害人朱某在杭州市上城区因为发放专项扶贫资金被人诈骗,其中3万元于4月27日转账至王永伍尾号9119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中;
4.被害人董某在浙江省瑞安市因为刷单返现被人诈骗,其中10万元于4月28日转账至王永伍尾号9119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中;
5.被害人佘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因为网络投资被人诈骗,其中13.59万元于4月27日转账至王永伍尾号9119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中;
6.被害人戈某其在安徽省合肥市因为投资理财被人诈骗,其中13.4万元于4月27日转账至王永伍尾号9119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中。
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永伍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永伍持有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被告人王永伍退出12500元。
被告人王永伍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永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永伍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永伍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永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永伍退出的12500元,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发还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真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俊伟
代书记员 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