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11 0:00:00

张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沪0115刑初24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男,19921231日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因本案于20243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42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7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6月起,被告人张某1以牟利为目的,经同案人易某(另案处理)召集,通过在蝙蝠APP中注册账号,加入易某创建的蝙蝠聊天群,通过QQ、微信等软件结识嫖客后,在上述蝙蝠群内为卖淫女派单,担任介绍卖淫客服,待卖淫嫖娼成功后从易某处获得相应提成。具体查证:2024131312分、141413分,被告人张某1介绍嫖客王某与卖淫女张某某在上海市徐汇区某出租屋内,均以嫖资6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24131959分,被告人张某1介绍嫖客刘某某与卖淫女张某某在上海市徐汇区某出租屋内,以嫖资6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241111502分、1181638分,被告人张某1介绍嫖客李某与卖淫女陈某1在上海市徐汇区某出租屋内,均以嫖资6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1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1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易某、周某、苟某、张某2、颜某、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陈某1、谢某、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蝙蝠群、蝙蝠账号、支付宝、QQ、微信账号等截图、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某某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报审批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被告人张某1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介绍三名卖淫人员卖淫六次,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1认罪认罚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和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1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张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龚德华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沛

员 刘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