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11 0:00:00

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浙0381刑初95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20061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61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4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于20246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75日适用速裁程序立案,并实行独任审判,同年711日公开开庭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晓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244221530分许,被告人蒋某至瑞安市安阳街道ÍÍ号楼楼梯口,窃取被害人黄某配送的快递2个,内有水果、刀削面等物品。

  2.202442813时许,被告人蒋某至瑞安市安阳街道ÍÍ号便利店门口,窃取放置在此的快递1个,内有萨琪玛、紫薯干等物品。之后,被告人蒋某又至瑞安市安阳街道ÍÍ号楼梯口,窃取被害人高某配送的快递2个,内有香烟、护肤品、蜂蜜等物品。次日,被告人蒋某因实施422日、428日盗窃行为,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执行期限自2024429日至同年55日)。

  3.2024682020分许,被告人蒋某至瑞安市ÍÍ广场水池旁花坛台阶处,窃取被害人郑某放置在此的一部iphoneX手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估价,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49元。

  202461115时许,被告人蒋某在瑞安市ÍÍ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蒋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611日起至202410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蒋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倪 松 华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余霜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