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沪0106民特310号
申请人:水某1,女,195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申请人:水某2,女,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申请人:水某3,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女,193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水某1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后,水某2、水某3亦向本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本院一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水某1称,一、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双方从2015年起长期生活在一起,其生活由申请人水某1悉心照顾,被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后更是全天候护理。2024年4月24日,因被申请人吞咽功能丧失插鼻饲,才入住护理医院至今。二、申请人水某1一直在尽监护人的职责。水某2、水某3长期对被申请人不尽照顾义务,探望次数屈指可数,对被申请人的生活情况几乎不闻不问,因此不合适担任监护人。三、2022年10月,申请人水某1与水某2、水某3就被申请人的监护以及生活照顾安排达成一致意见,共同自愿签署了《水某1担任母亲王某监护人的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水某1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其退休工资及房租收入归水某1所有,生活起居也由水某1负责。该协议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四、本案无需共同监护,申请人水某1实际履行监护职责,未侵害被申请人的权益。《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的选择数人共同监护的前提条件是“比一人监护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但本案中不存在这个前提条件。目前申请人水某1与水某2、水某3的关系不和,无法沟通,如果共同监护,势必造成三人在处理被申请人事务上相互推诿、扯皮、掣肘甚至冲突,有损被申请人的利益。
申请人水某2、水某3称,一、申请人水某1、水某2、水某3均有资格担任王某老人的监护人。二、三姐妹共同担任监护人,对老人的各项支出设立账本,对老人的相关证件共同保管,相互配合、相互商议、相互监督、相互补台,能确保老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全面完善的保护和照顾,不会因为一人疏忽缺位、临时有事导致老人利益受损,也让老人能在三个女儿的陪伴照护下走好人生的最后一段时光。三、如由申请人水某1单独担任监护人,不利于保护老人合法权益。水某1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监护照顾老人,多次将老人单独留在医院后外出旅游,无法及时妥善履行对老人的人身监护职责。老人名下有巨额动迁款,现保管于动迁公司,如由申请人水某1单独担任监护人,可能领取老人动迁款后,以各种名义处分挥霍,损害老人财产利益。四、2022年10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基础是老人继续跟水某1共同生活,因水某1擅自将被申请人送到社区医院居住生活,该协议的基础已经丧失,不应以此作为指定老人监护人的参考。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某丧偶,育有三女(即本案三名申请人)。王某自2015年起与水某1共同生活,2021年因患脑梗死致半身不遂,2023年10月被诊断为老年痴呆,曾多次住院治疗。因生活不能自理,自2024年4月23日入住长征社区服务中心。
2022年10月24日,三名申请人订立《水某1担任母亲王某监护人的协议书》约定:“王某……膝下有3个女儿,大女儿水某1、二女儿水某2、三女儿水某3,父亲水善祥早已病故,王某自2015年开始,自行到大女儿家和大女儿一起生活至今……2021年6月王某不幸得了脑梗病,半身瘫痪,长期卧床不起,语言功能丧失,成了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高令(龄)老人。为了老人的健康长寿,经3名女儿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大女儿水某1担任王某的法定监护人,王某的退休工资卡及租房收入归水某1所有。王某的身体护理、饮食起居、人情事(世)故都全权由水某1负责,二女儿、三女儿应经常抽空去探视妈妈,如大女儿生病及家中有急事,可要求二女儿、三女儿临时照看一下。本监护人只负责照顾妈妈,不涉及妈妈百年以后遗产事宜。”三名申请人均在协议上签名,水某1的朋友苏某作为见证人亦在协议上签名。
2024年5月22日,某某鉴定所出具沪旭正[2024]精鉴字第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水某1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鉴定报告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水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被申请人长期与申请人水某1共同生活,双方情感联系较为密切,水某1已多年实际履行了监护职责,未发生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且三名申请人已于2022年10月24日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由水某1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故本院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指定申请人水某1担任被申请人王某的监护人。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并不排除其合理安排自身的生活、娱乐,监护人安排被申请人入住医院或养老院亦非其不愿履行监护义务的表现,申请人水某2、水某3要求共同担任监护人的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希望申请人水某1依法行使监护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并应将涉及被申请人的变化事项及时通知申请人水某2、水某3。此外,监护与赡养属不同法律概念,互相不能取代,希望三名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子女,互相沟通、配合,共同履行赡养、照顾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水某1为王某的监护人;
三、对水某2、水某3的申请不予准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百勤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