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隆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12 0:00:00

吕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云0502刑初411号

  公诉机关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8993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本案于202369日经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4527日经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46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刘家佳,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飞,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24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6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7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712日在保山市隆阳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刘家佳、杨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320日,被告人吕某驾驶云M3××**号中型自卸货车沿德勐线由怒江州六库镇方向驶往隆阳区潞江镇方向。当日935分许,车辆行驶至德勐线512公里650米处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被害人吴某武驾驶的云MB××**号轻型普通货车(载乘客赛某元、管某芹、郑某珠、侯某春)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郑某珠当场死亡,被害人吴某武、侯某春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某电话报警,民警至现场查获吕某。

  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珠系头部受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被告人吕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妨碍原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过错,被告人吕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武、郑某珠、侯某春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已与被害人吴某武、郑某珠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且取得谅解。

  被告人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接处警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档案、前科材料查询说明录;道路交通违法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保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告知记录、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保山市隆阳区某某中心隆公司鉴尸检字(2023)第A0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保山信益司法鉴定所[2023]车鉴字第0160号、第0161号、第0162号、第01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尸检检验照片;证明;丧葬协议;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证人冯某俊、赛某元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武、侯某春的陈述;被告人吕某户口证明、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妨碍原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郑某珠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及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付云浩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和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