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12/25 0:00:00

路某3、乔某等与长武县亭口派出所不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2023)陕0428行初16号

原告:路某3

原告:乔某

原告:路某1

法定代理人:路某3

原告:路某2

法定代理人:路某3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陕西宜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武县亭口派出所,住所地:长武县亭口镇亭北大街。

负责人:范某,任该所所长。

原告路某3、乔某、路某1、路某2因被告长武县亭口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后,于2023年8月21日依法向被告长武县亭口派出所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23年9月2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路某3、乔某、路某1、路某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及原告路某3,被告长武县亭口派出所所长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某3、乔某、路某1、路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办理四原告的户口迁移手续。事实与理由:原告一原系××××村人,户籍也在XXX村。后因水污染等原因,于是随该村村民迁至XXX村,同时也将户籍迁移至XXX村。由于迁入户较多,占地面积大,迁至该处的XXX村村民同XXX村的村民发生一系列纠纷,经政府协商后,所有搬迁村民返回原籍,这其中就包括原告一的父母亲。由于当时原告本人正在办理婚姻事宜,未能及时迁回原籍酿成麻烦。2009年原告三出生后,一直未能上户,期间,原告一也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为全家办理户籍回迁的相关手续,但一直未能办理。该问题在被告与XXX村村民委员会之间踢皮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已耗时长达三年之久。原告认为:政府要求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放开落户限制,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现被告违反政策规定,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被告长武县亭口派出所辩称,一、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原告路某3原系×××村人,户籍也在XXX村。后因水污染等原因,于是随该村村民迁至XXX村,同时也将户籍迁移至XXX村”,原告该说法与事实不符。2023年5月31日,被告接长武县公安局转办的咸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的路某3反映其迁户问题的转办函后高度重视,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路某3家共七口人,其父亲路某4、母亲党某、其妹路某5、其妻乔某、长女路某1、次女路某2,2003年原籍为XXX镇XXX村三组(原XXX河滩、现为XXX村XXX组)党某因其家地理位置不好,当时路某3已成年未婚,为方便给路某3娶媳妇,党某便将其本人、丈夫路某4、儿子路某3户口迁往XXX镇XXX村(现为XXX镇XXX村),并自建房屋一处,以上为党某本人陈述;另董兴村村民杨某、刘某、李某、杨某1等群众反映当年政府税收重(原XXX河滩人口数量少、土地亩数大,因此税重),加上XXX河滩地理位置差,九几年前后,原XXX河滩大多群众自行联系其他村组,并将户口迁移了出去(有迁往当时中原村的、路家村的、史家峪村的、也有将户口拿在自己手中未在别的地方上户的),党某一家就是上述原因将户口迁至当时冉店乡XXX村的。综上所述,原告所述的“因水污染等原因,于是随该村村民迁至崔家门村”与原告路某3母亲的陈述和董兴村村民所述的事实迁户原因极为不符。二、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时说“由于迁入户较多,占地面积大,迁至XXX村的XXX村村民同XXX村的村民发生一系列纠纷,经政府协商后,所有搬迁村民返回原籍”,原告该说法也与事实不符。原XXX村村民于某、于某1、于某2、于某3等群众陈述,2003年前后从其他地方(并非只有XXX村群众)迁入XXX村的有五六十人,当时这些人迁入崔家门村时,是镇、村为了村上增收放开的政策,并且当时制定的政策是一年内在XXX村修建了房屋的人就可以在崔家门村落户,一年内未修建房屋的就视为放弃落户权利,同时关于外来户迁入XXX村一事村上并未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因此当时的XXX村村民对外来户迁入一事并不知情,故不认可外来迁入人员,外迁户也意识到XXX村群众不接纳他们,所以当时就有一部分外迁户将户口又从XXX村迁了出去,2005年XXX一组村民又自发组织将村上当时分给外来户的每人1.8亩耕地全部收了回去,目的就是逼迫这些外迁户离开XXX村,但目前还剩七户人员户口在崔家门村,其中就包括路某3一家四口。综上所述,原告等人将户口迁入XXX村是村、镇为了增收而放开的政策,外迁人员在XXX村的去留均为外迁户个人意愿,并非政府协商,统一返回各自原籍的。三、原告认为“政府要求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放开落户限制,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现被告违反政策规定,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被告认为,原告所述国家政策没有问题,但其认为被告违反政策规定,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依据。相反,据被告多方取证,原告路某32003年随其父母将户口迁入XXX村并修建房屋后,原告路某3在崔家门住所娶妻生子,且常年生活至今,原告路某3父母虽于2006年又将户口迁回了原籍(XXX河滩),但近十余年时间原告四人及原告路某3父母并未在XXX河滩(现已荒废,近十年已无居住条件),XXX村实际居住、劳作、生活,而是生活居住于长武县××镇××村××及长武县××路××小区,根据陕西省公安厅2021年2月8日下发的《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实行“实际工作+实际居住”落户的户口迁移政策,被告认为原告路某3不符合将户口由XXX镇XXX村迁入XXX镇XXX村的条件,故未予迁移。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四人申请将户口从二厂村迁入XXX村一事不予支持,符合原告实际情况,符合政策规定,并非违反政策规定,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不需纠正。请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路某3的原户籍位于××路××村(现XXX村)。2003年,原告路某3跟随父母路某4、党某将户籍迁至XXX村(现XXX村)。2006年,原告路某3的父母路某4、党某二人又将自己二人的户籍迁回XXX村(现XXX村)。原告路某3与原告乔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路某1、路某2。四原告户籍均在XXX镇XXX村。2023年5月31日,咸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路某3求助解决户口问题,2023年6月5日,长武县公安局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咸公治[2021]19号咸阳市XXX关于转发《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党某询问笔录、关于咸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路某3求助解决户口问题的答复、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本案中,长武县亭口派出所作为辖区内户籍登记管理的行政机关,具有依职权对辖区内公民申请办理户籍登记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四原告申请将其户籍迁往XXX村(现XXX村),不符合《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关于户籍管理方面针对户籍迁移政策的规定。故被告不同意为四原告办理户籍迁移登记并无不当。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申请户籍登记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及在当地实际工作。被告不办理户籍迁移登记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对原告请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路某3、乔某、路某1、路某2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路某3、乔某、路某1、路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俊杰

审 判 员  贾和平

人民陪审员  赵 萍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海丽

书 记 员  郭 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