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调解书

【审结时间】:2023/11/3 0:00:00

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调解书

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调解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调解书

(2023)0117刑初1025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马小青,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因本案于20237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李红峰,上海沪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8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23113日组织双方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徐某某于2023123日前一次性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支付医疗费(含后续费用)、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美娟

审判员龚笑笑

人民陪审员陆琴琴陈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陈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