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调解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调解书
(2023)沪0117刑初1025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马小青,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因本案于202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李红峰,上海沪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1月3日组织双方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徐某某于2023年12月3日前一次性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支付医疗费(含后续费用)、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美娟
审判员龚笑笑
人民陪审员陆琴琴陈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陈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