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8/28 0:00:00

彭凯平、段兴辉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二审刑事判决书

彭凯平、段兴辉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二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8刑终148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凯平。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322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320日被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3426日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干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胡友香,江西赣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段兴辉。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323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320日被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358日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干县看守所。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凯平、段兴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23)0824刑初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凯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8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远明、检察官助理彭菲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凯平及其指定辩护人胡友香、被告人段兴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111月份,被告人彭凯平和彭某1(另案处理)、彭某5(另案处理)通过赌博网站工作人员发的赚快钱广告得知可以通过提供银行卡帮助赌博网站上下分洗钱赚快钱,三人与上线人员对接后,按照上线要求开办好符合上线“跑分”洗钱要求的银行卡。2021127日,被告人彭凯平伙同彭某1、彭某5前往福建省寿宁县与福建跑分团伙汇合,在明知“跑分”洗钱的资金是赌博网站的非法资金的情况下,在福建跑分团伙租的出租屋里面,彭凯平将自己手机以及4张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九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密码、支付密码提供给福建跑分团伙,彭凯平在现场通过“刷脸”支付等方式积极配合实施“跑分”洗钱活动。彭凯平非法获利后,听从福建老板的安排,积极组织段兴辉、彭某6(另案处理)、彭某3(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彭某4(另案处理)、李某2(另案处理)前往福建宁德寿宁县提供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实施“跑分”洗钱活动,并在领取底薪的情况下帮助福建老板安排跑分人员的吃住和工资发放。

经查,被告人彭凯平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0211210日至23日、202215日至110日、114日至121日、313日至319日跑分洗钱3883734.37元;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0211216日至1220日跑分洗钱924819元;提供的九江银行卡(卡号23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021129日至1213日跑分洗钱803325.1元。被告人彭凯平介绍的段兴辉总计参与跑分洗钱9187145.06元、彭某3总计参与跑分洗钱1586203.92元、陈某总计参与跑分洗钱779451.86元、彭某4总计参与跑分洗钱9293351.21元、李某2总计参与跑分洗钱6562113.7元、熊某总计参与跑分洗钱7525669.48元、彭某6总计参与跑分洗钱4873558.58元。被告人彭凯平总计参与跑分洗钱45419372.28元,非法获利20000元。202112月份,被告人彭凯平打电话告诉被告人段兴辉其在福建省宁德市用银行卡帮助赌博网站上下分洗钱赚快钱,邀请其在新干县办好银行卡后到福建参与“跑分”洗钱。被告人段兴辉为谋取非法利益,前往福建宁德和彭凯平汇合,在明知“跑分”洗钱的资金是赌博网站的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积极提供自己手机及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九江银行、赣州银行共4张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支付密码给福建跑分团伙,段兴辉在现场通过“刷脸”支付等方式积极配合实施“跑分”洗钱活动,并积极组织熊某前往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提供手机及银行卡参与“跑分”洗钱。经查,被告人段兴辉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0211212日至1221日、202214日至121日、34日至310日跑分洗钱3044044.06元;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5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0211214日至1229日、202216日至115日、228日至31日跑分洗钱2361558.31元;提供的江西农商银行卡(卡号622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02237日至311日跑分洗钱3614523元;提供的江西银行卡(卡号62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02231日至34日跑分洗钱167019.69元。被告人段兴辉介绍的熊某总计参与跑分洗钱7525669.48元。段兴辉总计参与跑分洗钱16712814.54元,非法获利20500元。

另查明,20223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彭凯平被新干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于2022414日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款20000元。20223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段兴辉被新干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于2022323日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款20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彭凯平、段兴辉罚没款票据、

彭凯平微信聊天截图、彭凯平等人跑分洗钱银行卡汇总表、段兴辉国家反诈平台银行流水、一级卡黄海的云南省农商银行卡交易流水、二级卡陈佳俊的中国邮政银行卡明细、彭凯平九江银行的交易流水、彭凯平国家反诈平台银行流水、一级卡高健的富滇银行卡明细,被害人李某1、马某、朱某的陈述,证人彭某1、彭某2、彭某3、陈某、彭某4、李某2、彭某5、彭某6、熊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彭凯平、段兴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自己积极提供银行卡并组织他人提供银行卡,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其中被告人彭凯平支付结算资金额共计45419372.28元,被告人段兴辉支付结算资金额共计16712814.54元,均属情节严重。二被告人彭凯平、段兴辉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凯平、段兴辉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段兴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段兴辉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彭凯平、段兴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彭凯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段兴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吉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彭凯平积极组织他人前往福建跑分,在领取底薪的情况下安排其他跑分人员吃住,有多位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彭凯平应对段兴辉、彭某6、彭某3、陈某、彭某4、李某2、熊某的犯罪金额负责。2.一审量刑并无不当。3.彭凯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请法院结合当庭情况对彭凯平做出适当判决。

彭凯平上诉提出,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愿意认罪认罚,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予以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对原判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2.彭凯平经公安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认罪认罚,请求二审依法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一审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彭凯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凯平和原审被告人段兴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自己积极提供银行卡并组织他人提供银行卡,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其中彭凯平支付结算资金额共计45419372.28元,段兴辉支付结算资金额共计16712814.54元,均属情节严重。彭凯平、段兴辉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彭凯平、段兴辉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段兴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彭凯平系侦查机关掌握了其犯罪事实后传唤到案的,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彭凯平二审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在原判基础上再从宽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23)0824刑初4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及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彭凯平的定罪和判处的罚金刑部分;

二、撤销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23)0824刑初4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彭凯平判处的主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三、上诉人彭凯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426日起至20241225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甘国飞

审判员刘立军审判员臧艳华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