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非、于丰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鲁13刑终633号
原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亚非。2021年9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2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22年12月7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于丰铭(曾用名于某)。2021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1月1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2023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亚非、于丰铭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23)鲁1312刑初4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亚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10月,被告人王亚非、于丰铭为非法获利,在王亚非的带领下,伙同侯某(另案处理)到上海出售银行卡,于丰铭、侯某在上海各办理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交给王亚非,王亚非联系并出售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于丰铭上述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3019)于2020年10月28日单向流入资金共计434686元,其中含张某等11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229713元;侯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3092)于2020年10月28日单向流入资金共计440432元,其中含肖某等9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212678元。王亚非非法获利2000元。
另查明,2021年12月21日,被告人于丰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2年12月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王亚非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3年8月10日,被告人于丰铭在公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胡某、郭某、张某、肖某等人的陈述,证人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断卡线索说明、银行卡交易流水、账户交易明细、电子档案、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和其他综合证据,以及被告人王亚非、于丰铭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亚非、于丰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王亚非系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于丰铭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于丰铭适用缓刑,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亚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于丰铭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王亚非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
宣判送达后,原审被告人王亚非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亚非及原审被告人于丰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上诉人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2021年12月21日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以于丰铭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本案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后因上诉人王亚非正在监狱服刑,本案未移送起诉,此时上诉人王亚非刑罚执行尚未完毕,符合数罪并罚的条件。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立法本意,虽然本案作出判决时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本着限制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原则,仍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原审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王亚非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当,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罚,应当在总和刑期两年七个月以下,一年九个月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执行刑罚不当,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3)鲁1312刑初41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王亚非的定罪部分及第二、三项,即“一、被告人王亚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被告人于丰铭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王亚非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
二、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3)鲁1312刑初41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上诉人王亚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罪已经执行的刑期一年九个月,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自2023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三万元,剩余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刚
审判员鲁守伟
审判员薛彩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伟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