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曹某某等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黑1224刑初57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2023年2月26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庆安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3年5月24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3年8月18日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2023年2月27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绥棱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3年8月2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3年9月26日被庆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2023年2月27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绥棱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3年8月1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3年9月26日被庆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庆检刑诉(202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系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作恒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管理人。2021年9月被告人宋某某为非法获得挂靠管理费,接受无建设施工资质施工人李某的挂靠请求,指使王某3(另案处理)、杨某某分别串通黑龙江雨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天富宝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润泽建设有限公司与其所经营管理的恒怡公司共同围标“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权项目”;同年12月指使王彦鑫、杨某某分别串通黑龙江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兴欣盛水务有限公司与其所经营管理的恒怡公司共同围标“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权第四标段项目”。通过串通报价,抬高围标人恒怡公司得分,排挤其他正常投标人,使恒怡公司中标,从而为施工人谋取施工权而获利。“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项目”中标金额6,420,000.00元,“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项目”中标金额16,000,000.00元。
在围标上述两个施工项目中,王彦鑫寻找、串通确定了其他参与围标行为的六家投标公司。被告人杨某某参与了其他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公司投标报价的确定。施工人李龙支付了全部围标费用。因上述两工程项目尚未完工,被告人宋某某(恒怡公司)没有得到施工人支付的管理费。
被告人曹某某系黑龙江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作恒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2019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为非法获得挂靠管理费,接受无建设施工资质施工人邢某(另案处理)的挂靠请求,指使宫文生(另案处理)、杨某某分别串通黑龙江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晓光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郡峰建设有限公司(后因有三家公司就已符合投标条件,黑龙江郡峰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参与投标)与其所经营管理的恒济公司共同围标“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项目”。通过串通报价,抬高围标人恒济公司得分,排挤其他正常投标人,使恒济公司中标,从而为施工人谋取施工权而获利。中标项目金额4,400,000.00元。
在围标该建设项目中,宫文生寻找、串通确定了其他参与围标行为的三家投标公司。被告人杨某某参与了其他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公司投标报价的确定及围标费用(资质使用费、制作标书费、保函费及上传等费用)的支付。邢国志支付了全部围标费用。上述工程项目已完工,曹某某(恒济公司)得到施工人支付的管理费60,000.00元。
3、2019年5月宫文生(另案处理)串通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串通恒怡公司,并与二人所任职公司恒济公司共同围标“绥棱县2019年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项目1标段”。同期,宫文生串通绥化市裕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串通恒怡公司,并与二人所任职公司恒济公司共同围标“绥棱县2019年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项目12标段”。通过串通报价,抬高围标人恒济公司得分,排挤其他正常投标人,使恒济公司中标,从而为施工人张某谋取施工权而获利。上述两个项目中标金额共1,430,000.00元(1标段741,000.00元,12标段689,000.00元)。
在围标上述项目中,所有参与围标的公司的标书(投标文件)都是被告人杨某某制作的。其中恒济公司的投标报价是施工人张启林确定的,其他参与围标行为的三家投标公司的投标报价均是被告人杨某某确定的。施工人张启林支付了全部围标费用。被告人杨某某得到制作标书费用18,000.00元、资质使用费6,000.00元。上述工程项目已完工,曹某某(恒济公司)得到施工人支付的管理费20,000.00元。
恒怡公司和恒济公司自成立以来,中标的所有建设项目都是由挂靠人施工,从中收取管理费(资质使用费)。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指使王彦鑫和被告人杨某某串通投标,中标金额22,400,000.00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曹某某指使宫文生和被告人杨某某串通投标,中标金额4,400,000.00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宫文生串通投标,中标金额1,430,000.00余元,情节严重。上述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曹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庭审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曹某某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宋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普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系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作恒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管理人。2021年9月被告人宋某某为非法获得挂靠管理费,接受无建设施工资质施工人李龙的挂靠请求,指使王彦鑫(另案处理)、杨某某分别串通黑龙江雨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天富宝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润泽建设有限公司与其所经营管理的恒怡公司共同围标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权项目;同年12月指使王彦鑫、杨某某分别串通黑龙江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兴欣盛水务有限公司与其所经营管理的恒怡公司共同围标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权第四标段项目。通过串通报价,抬高围标人恒怡公司得分,排挤其他正常投标人,使恒怡公司中标,从而为施工人谋取施工权而获利。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项目中标金额6,425,595.11元,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项目中标金额16,829,290.14元。
在围标上述两个施工项目中,王彦鑫寻找、串通确定了其他参与围标行为的六家投标公司。被告人杨某某参与了其他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公司投标报价的确定。施工人李龙支付了全部围标费用。因上述两工程项目尚未完工,被告人宋某某(恒怡公司)得到施工人李龙给付的好处费20,000.00元。
2、被告人曹某某系黑龙江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作恒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2019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为非法获得挂靠管理费,接受无建设施工资质施工人邢国志(另案处理)的挂靠请求,指使宫文生(另案处理)、杨某某分别串通黑龙江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晓光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郡峰建设有限公司(后因有三家公司就已符合投标条件,黑龙江郡峰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参与投标)与其所经营管理的恒济公司共同围标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项目。通过串通报价,抬高围标人恒济公司得分,排挤其他正常投标人,使恒济公司中标,从而为施工人谋取施工权而获利。中标项目金额4,407,136.65元。
在围标该建设项目中,宫文生寻找、串通确定了其他参与围标行为的三家投标公司。被告人杨某某参与了其他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公司投标报价的确定及围标费用(资质使用费、制作标书费、保函费及上传等费用)的支付。邢国志支付了全部围标费用。上述工程项目已完工,曹某某(恒济公司)得到施工人支付的管理费60,000.00元。
3、2019年5月宫文生(另案处理)串通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串通恒怡公司,并与二人所任职公司恒济公司共同围标绥棱县2019年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项目1标段。同期,宫文生串通绥化市裕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串通恒怡公司,并与二人所任职公司恒济公司共同围标绥棱县2019年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项目12标段。通过串通报价,抬高围标人恒济公司得分,排挤其他正常投标人,使恒济公司中标,从而为施工人张启林谋取施工权而获利。上述两个项目中标金额共1,430,434.00元(1标段741,280.00元,12标段689,154.00元)。
在围标上述项目中,所有参与围标的公司的标书(投标文件)都是被告人杨某某制作的。其中恒济公司的投标报价是施工人张启林确定的,其他参与围标行为的三家投标公司的投标报价均是被告人杨某某确定的。施工人张启林支付了全部围标费用。被告人杨某某得到资质使用费6,000.00元。上述工程项目已完工,曹某某(恒济公司)得到施工人支付的管理费20,000.00元。
恒怡公司和恒济公司自成立以来,中标的所有建设项目都是由挂靠人施工,从中收取管理费(资质使用费)。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获利20,000.00元,被告人曹某某获利80,0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获利6,000.00元。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已将违法所得26,000.00元(曹某某20,000.00元、杨某某6,000.00元)上缴至庆安县人民法院涉案款项专用账户。被告人宋某某、曹某某己将违法所得80,000.00元(宋某某20,000.00元、曹某某60,000.00元),上缴至庆安县公安局涉案资金专户。经海伦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宋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龙的证言,证实宋某某是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也是实际经营人。2021年9月我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招标网上看到了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项目,因为我只有施工队没有施工公司的资质,我知道宋某某在庆安县水利局有关系,而且宋某某也和我说保证能中标,我就找宋某某和他说了这个项目,宋某某也同意了,我们约定我用他公司资质进行施工,宋某某用他公司资质负责投标。这个项目大约6,400,000.00余元,我当时和宋某某说按照项目标的额百分之0.5至百分之1给好处费,我们这个事情就约定成功了。2021年9月份左右就开始投标了,宋某某的公司就中标了,中标金额是6,425,595.11元,这个施工项目宋某某就给我干了。2021年9月份左右我就找工人施工了,施工的时候具体使用的资质及相关的五大员都是宋某某公司的,都是我和王彦鑫联系的,王彦鑫是他们公司的员工。这个项目施工地点在庆安县欢胜乡新华村。我没有参与投标的具体事情,办理投标所有的费用都是我出的。宋某某说按照项目标的额百分之0.5至百分之1的好处我没有给,因为工程没有完工,没有结算,之前我给了他30,000.00元左右是他们恒怡公司在此项目投标运作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侵蚀沟项目施工合同是宋某某和庆安县水务局签订的,实际施工人是我。侵蚀沟项目是2021年9月份左右开始施工的。现在基本上完工了,就差后期审核报告。工程款现在就给了5,000,000.00元,这5,000,000.00元甲方转给宋某某公司对公账户,还差1,000,000.00余元没给结算。这5,000,000.00元我让宋某某用他的对公账户打给材料方用来购买施工材料。这个项目没有挣到钱,因为材质费用太高,如果材料费用不高能挣到300,000.00余元。我还施工过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这个项目。这个项目也是我找的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某某在投标过程中运作获得的。2021年11月份左右我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看到了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这个项目公开招标,因为之前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工程就是我找宋某某公司投标并且中标了我也施工,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也快完工了。我就又找宋某某想施工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这个项目,也是说的用他公司进行投标,中标后我负责找人施工,约定我给宋某某按照项目标的额百分之0.5至百分之1,最后这个项目宋某某的公司顺利中标了,中标金额是16,829,290.14元,中标后我就进场施工了,现在工程项目没有完工。这个项目施工地点在庆安县大罗镇附近一个水库。这个项目我没有参与投标,都是宋某某公司办理投标事情,费用都是我出的。因为我没有施工公司,我就用宋某某公司的资质施工。这个项目我没有给宋某某好处费,因为工程没有完工,但是之前我给了他30,000.00元左右来操作投标事情。这个项目合同是宋某某和庆安县水务局签订的,工程活是我干的。2021年12月左右开始施工,没有完工工程款给了1,800,000.00元左右,这1,800,000.00元元左右甲方打到了宋某某对公账户,支付给了材料方,用来购买施工材料。以上两个项目我就是负责投标的费用,具体都是宋某某公司操作的。
2.证人王彦鑫的证言,证实我从2021年4月份至今,在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投标专员工作。宋某某给我月薪固定4,000.00元,一开始说我投的标按照中标的标的额给我相应的提成(200.00元左右),但提成始终也没有给我,到年终一起给我年终奖金2,000.00元。2021年9月份我们公司老板宋某某电话和我说庆安县有水利项目马上要招标,让我留意一下这个项目,要是开始招标了,就让我来具体操作关于投标方面的工作,还让我另外找三家有符合资质的公司参与围标,说我们公司能中标,我就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了几次,开始没看到,过了几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看见了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项项目,我就打电话告诉宋某某说我发现了一个庆安县水利的项目发招标公告了,宋总问我是不是庆安县欢胜乡的的项目,我说是。我就把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项项目的全称告诉宋总了,宋总说是这个项目,让我投标,再找三家符合资质的围标公司。我就开始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我看到具体要求的资质和条件后就开始陆续联系黑龙江雨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1(电话xxx某某某某某某)、黑龙江天富宝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少宝(电话xxx某某某某某某)、黑龙江润泽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电话xxx某某某某某某)参与围标,这三家公司同意后,就开始陆续也报名庆安县侵蚀沟项目,宋总和其妻子杨某某告诉我把我们公司的商务标标投价格做到6,400,000.00元左右,若有变化杨某某也会打电话告诉我具体数额。我们公司商务标我找外边兼职做的,价格在500.00元,但商务标的标的额是我提供的、技术标是我自己制作的,后我又陆续通知参与围标的三家公司告诉他们把商务标投标标的额价格做到6,400,000.00元左右就行,商务标和技术标我都让他们三家做的差一些,能够符合上投标标准不费标就行。就这样我们恒怡公司以6,000,000.00余元顺利的中标了,具体以中标通知书为准。2021年11月份左右我们公司老板宋某某电话和我说庆安县又要上一个水利项目,马上要招标,让我留意一下这个项目,要是甲方开始招标了,就让我来具体操作关于投标方面的工作,也让我另外找三家有符合资质的公司参与围标,说我们公司能中标,我就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了几次我记不清楚了,后来我就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看见了庆安县水美乡村第四标段项目,我不是打电话就是发微信告诉宋某某说我发现了一个庆安县水利的项目发招标公告了,宋总和我对了一下工程招标项目名称和工程报价,确定之后,宋总告诉我就是这个项目,让我投标,再找三家符合资质的围标公司。我也是开始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我看到具体要求的资质和条件后就开始陆续联系黑龙江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杜某(电话xxx某某某某某某,微信号du85340023)、黑龙江农垦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鲁兴欣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齐坤(电话xxx某某某某某某)参与围标,这三家公司同意后,就开始陆续报名庆安县水美乡村第四标段项目,宋总及其妻子杨某某告诉我把我们公司的商务标标投价格做到16,800,000.00元左右,我们公司商务标(标的额是宋某某和杨某某告诉我的的,是他们定的)是我找外边兼职做的,价格不是500.00元就是1,000.00元我忘记了,技术标是我自己制作的,后我又陆续通知参与围标的三家公司告诉他们把商务标投标标的价格做到16,800,000.00元附近左右就行。商务标和技术标我都让他们三家做的差一些能够符合上投标标准不费标就行,就这样我们恒怡公司以16,000,000.00余元顺利的中标了,具体以中标通知书为准。杨某某就是把这两个项目标的额打电话告诉的我,我按照她说的金额制作的标书,围标公司参照杨某某告诉我的金额确定的。我们恒怡公司和我找的其他六家参与围标的公司都是用保函的形式交纳的保证金,庆安县侵蚀沟项目保函的费用是每家投标机构600.00元,庆安县水美乡村第四标段项目保函费好像是960.00元。两个项目加上六家围标的公司保证金加在一起一次性需要缴纳保证金800,000.00元,因为缺少资金周转,保证金就用了保函的形式。我们公司中标这两个项目后,都是一个叫李龙的施工的。我们公司宋总联系的李龙,李龙利用我们公司资质挂靠,宋总收取管理好处费,但具体数额是多少我不知道,只有宋总和李龙清楚。我们公司通过围标中标工程项目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宋总给我开工资和项目中标提成,所以宋总让我这么做,我就抱有侥幸心理这样做了。
3.证人王咪的证言,证实我和我丈夫张洪雨是黑龙江雨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雨咪公司)实际经营人。2021年10月份左右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专员王彦鑫联系和我说庆安县有一个侵蚀沟的项目,让我经营的雨咪公司参与这个项目,王彦鑫和我说开标后投标的项目费用都由他们公司出,并且额外给我一些好处费用,所以我就同意了,然后王彦鑫把具体的项目名称告诉我,我就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了几次。开始没看到,过了几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就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看见了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项项目我就报名了,由于我们公司有年费的数字证书,我就直接报名就行,报名后我们公司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我们雨咪公司员工按照招标文件制作商务标、技术标投标文件,在开标之前我们雨咪公司没有选择全额交纳保证金的方式选择的是保函费600.00元交纳保函,开标的时候我们在雨咪公司电脑等待开标,开标时间一到就用数字证书解密,解密之后我们雨咪公司就不用管了,就等待后期的中标公告就行。王彦鑫是我以前在绥化市农垦鑫盛公司的同事,后期我俩都辞职了,王彦鑫就去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做投标专员了。王彦鑫给我资质好处费2,000.00元、制作标书费用1,500.00元、投标文件上传费400.00元、保函费600.00元,共4,500.00元。王彦鑫告诉我标的报价按照招标控制价6,430,000.00元降一点报6,400,000.00元左右,我们按照王彦鑫告诉我们的报价在外边雇佣兼职预算人员制作的水利工程预算,我们公司员工根据预算制作的商务标。王彦鑫和我说的让我选择保函,用保函的方式交纳方便一些也省钱。
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黑龙江天富宝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2021年10月份左右我们在一起吃饭时认识的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王彦鑫,过了没有多久王彦鑫通过微信和我说庆安县有一个侵蚀沟的项目,让我公司进行投标帮她的公司中标,并且能给我点好处费,我没有多想我就同意了,我公司就进行投标,投标的费用都是王彦鑫出的。这个项目的标书不是我公司制作的,王彦鑫给我资质好处费2,000.00元、投标文件上传费400.00元、保函费600.00元,一共是3,000.00元。我公司只挣了2,000.00元的好处费。我公司之所以参与投标庆安县侵蚀沟项目,因为我感觉和王彦鑫挺好的,他找我帮忙,我就让我公司进行围标,帮王彦鑫的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庆安县侵蚀沟项目最后中标的是王彦鑫所在的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证人王海涛的证言,证实我是黑龙江润泽建设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21年9月份王彦鑫给我打电话说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项目,想让我公司帮他的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围标,王彦鑫和我说开标后投标的项目费用都由他们公司出,并且额外给我一些好处费用,所以我就同意了,我就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了几次。开始没看到,过了几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就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看见了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项项目我就报名了,由于我们公司有年费的数字证书,我就直接报名就行,报名后我们公司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我公司员工按照招标文件制作商务标、技术标投标文件,在开标之前我公司没有选择全额交纳保证金,选择的是保函费600.00元交纳保函,开标时我公司电脑等待开标,开标时间一到就用数字证书解密,解密之后我们雨咪公司就不用管了,就等待后期的中标公告就行。王彦鑫给我资质好处费2,000.00元、制作标书费用2,000.00元、投标文件上传费400.00元、保函费600.00元,共5,000.00元。标书是我公司员工制作的,标书制作保证不废标就行,我公司也没有打算中标。我们公司参与这个项目根本不能中标,我们公司投标的目的就是帮助王彦鑫围标,保证王彦鑫的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6.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我是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工作。我公司参与过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项目,这个项目是我一直负责的。2021年9月份我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了招标公告,看见了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项目,我就和领导汇报,领导说这个标如果报价合理我公司可以投标,我就报名了,由于我们公司有年费的数字证书,我就直接报名就行,报名后我们公司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我公司员工按照招标文件制作商务标、技术标投标文件,在开标之前我公司没有选择全额交纳保证金,选择的是保函费600.00元交纳保函,开标时我公司电脑等待开标,开标时间一到就用数字证书解密,解密之后我们公司就不用管了,就等待后期的中标公告就行。最后我公司没有中标,我也没有关心哪家公司中标。我们公司是真实投标,并且这个事情我和领导汇报了,领导让我办理了。如果我公司报价合理中标我公司有能力施工项目。标书是我们经营部门制作的,都是真实的。我公司没有串标、或者帮助别的公司中标等行为。
7.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黑龙江省中瑞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也是实际经营人。我公司主要负责招投标代理。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项目是我公司代理招标的,我当时是招标项目的负责人。甲方代表单位是庆安县灌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监督单位是庆安县水务局,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是胡永利。招标项目文件是我公司与甲方代表人胡永利共同拟定的,主要以我公司为准,甲方代表人审核。这个项目中标金额是6,425,595.11元。这个项目是2021年9月29日招标的,是通过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的。2021年10月22日开标的,评标专家是黑龙江省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随机抽取的。2021年5月份左右我公司去庆安县水务局提交了我公司的简历等材料,2021年9月份胡永利就来我公司找我想招标代理项目,我们约定合同费用是中标单位支付中标额的百分之一,甲方无需费用,我们在2021年9月25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公司和庆安县灌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签订了合同。2021年9月29日我公司和甲方拟定了招标文件发布到了黑龙江省公共资源网上,投标单位就在线上报名交投标保证金上传投标文件,2021年10月22日9时我单位和甲方代表及监督单位、评标专家去了汉水路379号开标现场,投标单位在自己的公司线上开标,用数字证书解密进行操作,评标专家在网上评标,评分之后我公司和甲方代表等待结果,我记得这个项目是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6,425,595.11元中标,委托代表人是兰洪雨。这个项目参与投标竞争的公司有:黑龙江省雨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天富宝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润泽建设有限公司,一共五家公司,最后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我公司挣中标单位代理费60,000.00元左右,打到我公司对公账户。我公司都是正常手续公开、公正的,具体别人有没有暗中操作的事情我不知道。
8.证人胡永利的证言,证实我是庆安县水务局副局长,负责常务工作。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项目我负责过,这个项目是庆安县水务局的项目,是原水务局局长果海军委托我负责的。这个项目当时设立了项目法人是我,我主管这个项目。这个项目是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包的,具体施工人员是李龙。2021年11月份我局局长果海军说咱们单位有个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项目,让我担任这个项目法人负责这个项目,这个项目大约6,000,000.00余元,这个项目是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我单位工作人员(具体是谁记不清)在网上选择了几家代理公司,最后就选择了黑龙江省中瑞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我和黑龙江省中瑞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法人(孙淑玉)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内容就是我将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项目委托孙淑玉黑龙江省中瑞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招标事情,我单位不需要承担费用,费用由中标单位付。2021年10月22日这个项目开标了,我是甲方代表,我单位同事李日旋、曹某1是甲方评标专家,开标现场是在汉水路379号,所有流程公开公正,最后我记得是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大约6,000,000.00余元,具体以中标通知书为准。这个项目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我记得是李龙具体负责施工的。项目完工了,工程款没有结清,这个项目是6,000,000.00余元的,好像给了5,000,000.00余元工程款,具体以我局财务支出为准。这个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没有违规行,都是公开公正的。
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庆安县水务局工作,现已退休。我在庆安县水务局退休前担任庆安县农村水利水土保持中心主任,我们局作为甲方进行招标时我也担任甲方评标专家。我和庆安县水务局曹辉共同担任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工程项目甲方评标专家,我们二人一起参加的此项目招标会。这个项目是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包的。2021年10月份庆安县水务局有个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工程项目,指派我和曹辉一起跟进这个项目,这个项目大约6,400,000.00余元,这个项目是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我单位在网上选择了几家代理公司,最后就选择了黑龙江中瑞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是我们水务局副局长胡永利和中瑞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内容我不太清楚。这个项目现在完工了,工程款我只知道没有全部结清,具体剩余多少没有结清我不太清楚。这个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没有违规行为,都是公开公正。
10.证人曹辉的人证言,证实我在庆安县水务局工作。我们局作为甲方进行招标。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我和庆安县水务局李日璇共同担任的甲方评标专家,我们二人一起参加的此项目招标会。这个项目当时成立了庆安县灌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这个项目是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包的。2021年10月份庆安县水务局有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工程项目,指派我和李日璇一起跟进这个项目,让我和李日璇担任此项目甲方评标专家,这个项目大约6,400,000.00余元,这个项目是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我单位在网上选择了几家代理公司,最后就选择了黑龙江中瑞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是我们水务局副局长胡永利和中瑞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内容我不太清楚。我还在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项目,我当时负责此项目招标的监督工作。我不认识宋某某,这个项目现在完工了。工程款我只知道没有全部结清,具体剩多少没有结清我不太清楚。这个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没有违规行为,都是公开公正。
1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评标专家,评审资格是2016年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平台获得的。我参与了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项目的评标,是网上随机抽选的,这个项目招标时间是2021年9月29日在黑龙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发布,我评审的项目。这个项目是真实开标的,招标代理公司黑龙江省中瑞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投标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项目的公司有:黑龙江省雨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天富宝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润泽建设有限公司,一共五家公司。最后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是6,425,595.11元。在本次竞标过程中,没有有人授意我指定哪个公司中标或给我好处。不存在违法、违规的事情。
1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评标专家,评审资格是2016年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平台获得的。我参与了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项目的评标,这个项目招标时间是2021年9月29日在黑龙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发布,我评审的项目。我评标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项都是网上随机抽选的,这个项目是真实开标的,代理公司是黑龙江省中瑞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投标该项目的公司有:黑龙江省雨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天富宝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润泽建设有限公司,一共五家公司。最后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是6,425,595.11元。在本次竞标过程中,没有有人授意我指定哪个公司中标或给我好处。不存在违法、违规的事情。
13.证人柴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庆安县水务局的会计。
我对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工程项目和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项目的施工情况不了解,但项目记账由我负责。这两个项目首先通过招标形式,中标单位开始施工以后,按照施工进度每完成一个标段后通过检验合格后,我们水务局财务人员报到县财政,财政局审核后,对施工方进行拨款。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工程项目也是由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按照施工进度共拨款两次,2020年1月27日给恒怡公司拨款1,800,000.00元、2022年4月13日给恒怡公司拨款3,201,333.68元。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项目是由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的,按照工程进度共拨款三次,2022年3月1日给恒怡公司拨款1,000,000.00元、2022年6月13日给恒怡公司拨款800,000.00元、2023年1月18日给恒怡公司拨款500,000.00元
14.证人杜昀的证言,证实2021年11月份左右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专员王彦鑫联系和我说庆安县有一个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让我经营的黑龙江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这个项目,帮王彦鑫的公司进行围标,王彦鑫和我说开标后投标的项目费用都由他们公司出,并且额外给我一些好处费用,我就同意了,然后王彦鑫把具体的项目名称告诉我,我就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了几次。开始没看到,过了几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就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看见了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我就报名了,由于我们公司有年费的数字证书,我就直接报名就行,报名后我们公司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我们公司按照招标文件制作商务标、技术标投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到平台,在开标之前我公司没有选择全额交纳保证金,选择的是保函费960.00元交纳保函,开标的时候我们在公司电脑等待开标,开标时间一到就用数字证书解密,解密之后我们公司就不用管了,就等待后期的中标公告就行,最后我知道王彦鑫代表投标的公司中标了。王彦鑫给我资质好处费2,000.00元、制作标书费用2,000.00元、投标文件上传费400.00元、保函费960.00元。一共5,360.00元。王彦鑫通过现金给我的。王彦鑫告诉我标的报价按照招标控制价16,000,000.00元左右,我们按照王彦鑫告诉我们的报价在外边雇佣兼职预算人员制作的水利工程预算,我们公司员工根据预算制作的商务标。我们公司参与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项目是根本不能中标的,我们公司做标书的技术标评分保证比王彦鑫的公司低,投标的目的就是帮助王彦鑫围标,保证王彦鑫代理的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我公司还参与过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就是用我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了,标书都不是我公司制作的。2019年9月份左右我朋友丁某找我和我说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想让我公司参与围标,给我公司2,000.00元现金好处费用,我记得当时说投标保证金也不用我公司缴纳,标书也不用我公司制作,我公司就负责出具公司资质,开标的时候我公司需要派人,之后的事情我公司就不用管了,具体是谁中标我也不知道,因为我公司根本不能中标。我公司投标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工程项目获得了2,000.00元,是丁海洋给的我现金。投标保证金我公司缴纳了,当时参与围标的时候丁海洋和我说我公司不用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是参与这个项目时一个叫杨某某的尾号是8356的卡转账40,000.00元到我个人名下建设银行卡,这个项目保证金是80,000.00元,杨某某给了我40,000.00元,我公司又垫付了40,000.00元,我将这80,000.00元通过我公司对公账户(农业银行)转账到了代理公司熙达铎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后我公司没有中标,熙达铎管理有限公司将80,000.00元退还我公司对公账户,我将40,000.00元退还到杨某某个人的卡里面。我不认识杨某某。这个项目标书不是我公司制作的,具体是谁我不知道。这个项目哪家公司中标、投标标的额是多少钱,我都不知道。参与投标这个项目,我公司根本就不能中标。
15.证人高辉的证言,证实我是黑龙江农垦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招投标事宜。法人是孔祥明,也是实际经营人。2021年11月份左右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王彦鑫联系我说庆安县有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让我任职的黑龙江农垦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这个项目帮助他们公司围标,王彦鑫和我说开标后投标的项目费用都由他们公司出,并且额外给我公司一些好处费用,所以我就同意了,我就把这个事情汇报给老板孔祥明,孔祥明同意了让我去操作,之后王彦鑫把具体的项目名称告诉我,我就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了几次开始没看到,过了几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就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看见了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项目,我公司就报名了,这个线上开标,我们公司有年费的数字证书,我就直接报名就行,报名后我们公司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我们公司按照招标文件制作商务标、技术标投标文件,在开标之前我们公司没有选择全额交纳保证金,选择的是保函费960.00元交纳保函,开标时我在公司电脑等待开标,开标时间一到就用数字证书解密,解密之后就没有我公司事情,就等待后期的中标公告就行,最后中标公司是王彦鑫代理的公司。标的额大约16,000,000.00元,具体记不清了。王彦鑫给我资质好处费2,000.00元、制作标书费用2,000.00元、投标文件上传费400.00元、保函费960.00元、一共5,360.00元费用。标书是我公司员工制作的,保证标书不废标就行,因为我公司没有打算中标,就是为了给王彦鑫公司围标。我们公司参与这个项目是根本不能中标的,我们公司投标的目的就是帮助王彦鑫围标,保证王彦鑫代理的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16.证人齐某的证言,证实2021年11月份左右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王彦鑫联系我说庆安县有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让我任职的鲁兴欣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参与这个项目帮助他们公司围标,王彦鑫和我说开标后投标的项目费用都由他们公司出,并且额外给我公司一些好处费用,所以我就同意了,我就把这个事情汇报给老板张廷坤,张廷坤同意了让我去操作,之后王彦鑫把具体的项目名称告诉我,我就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了几次。开始没看到,过了几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就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看见了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项目,我公司就报名了,这个线上开标,我们公司有年费的数字证书,我就直接报名就行,报名后我们公司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我们公司按照招标文件制作商务标、技术标投标文件,在开标之前我们公司没有选择全额交纳保证金,选择的是保函费960.00元交纳保函,开标时我在公司电脑等待开标,开标时间一到就用数字证书解密,解密之后就没有我公司事情,就等待后期的中标公告就行,最后中标公司是王彦鑫代理的公司。王彦鑫给我资质好处费2,000.00元、制作标书费用2,000.00元、投标文件上传费400.00元、保函费960.00元。共5,360.00元。标书是我公司员工制作的,保证标书不废标就行,因为我公司没有打算中标,就是为了给王彦鑫公司围标。我们公司参与这个项目是根本不能中标的,我们公司投标的目的就是帮助王彦鑫围标,保证王彦鑫代理的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17.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原肇源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2021年(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了招标公告,看见了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我公司就报名了,由于我们公司有年费的数字证书,我就直接报名就行,报名后我们公司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我公司员工按照招标文件制作商务标、技术标投标文件,在开标之前我公司没有选择全额交纳保证金,选择的是保函费960.00元交纳保函,上传费400.00元,开标的时候我公司电脑等待开标,开标时间一到就用数字证书解密,解密之后我们公司就不用管了,就等待后期的中标公告就行。这个项目哪几家公司参与投标我记不清了,我公司没有中标。因为我公司没有中标,我也没有关心哪家公司中标,我不知道哪家中标。我公司是真实投标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项目,这个事情我和领导汇报了,领导让我办理了。标书是我们公司员工制作的,都是真实的。如果我公司报价合理中标我公司有能力施工项目。我公司没有串标、或者帮助别的公司中标等行为。
18.证人霍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黑龙江省图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人,我也是实际经营人。主要负责招投标代理。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是我公司代理招标的,我当时是招标项目的负责人。甲方代表单位是庆安县水系联通及水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处,监督单位是庆安县水务局,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吴利民。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是我公司与甲方代表人吴利民共同拟定的,主要以我公司为准,甲方代表人审核。中标金额是16,829,290.14元。2021年5月份左右我妻子孙淑玉去庆安县水务局提交了我公司的简历等材料,2021年10月份孙淑玉的中瑞公司和庆安县水务局有业务往来,2021年11月份吴利民(庆安县水务局员工)就来我公司找我想招标代理项目,我们约定合同费用是中标单位支付中标额的百分之0.5,甲方无需费用,我们在2021年11月10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公司和庆安县水系联通及水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处签订了招标代理合同,之后在2021年11月11日我公司和甲方拟定了招标文件发布到了黑龙江省公共资源网上,投标单位就在线上报名交投标保证金上传投标文件,2021年12月4日9时我单位和甲方代表及监督单位、评标专家去了汉水路379号开标现场,投标单位在自己的公司线上开标,用数字证书解密进行操作,评标专家在网上评标,评分之后我公司和甲方代表等待结果,我记得这个项目是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6,829,290.14元中标,委托代表人是季稳静。投标单位必须缴纳保证金,现在我代理公司不负责这个事情,具体是保证金还是保函费我不知道。该项目投标公司有:黑龙江省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源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鲁兴欣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共五家公司,最后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我公司挣取中标单位代理费80,000.00元左右,打到我公司对公账户。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没有人告诉我公司或暗示及幕后操作让哪家公司中标,我公司都是正常手续公开、公正的,别人有没有暗中操作的事情我不知道。
19.证人吴利民的证言,证实我是庆安县水务局职工,我负责过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的项目,这个项目是庆安县水务局的项目,是原水务局局长果海军委托我负责的。这个项目法人是我,别的事情我记不清了。这个项目是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具体施工人员是李龙。2021年11月我局局长果海军说咱们单位有个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项目,说让我担任这个项目法人负责这个项目,这个项目大约16,000,000.00余元,这个项目是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我单位工作人员(具体是谁记不清)在网上选择了几家代理公司,最后就选择了黑龙江省图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我和黑龙江省图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霍洪元)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内容就是我将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项目委托霍洪元黑龙江省图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招标事情,我单位不需要承担费用,费用由中标单位付。2021年12月4日这个项目开标了,我是甲方代表并且也是评标专家、我单位同事郭某1也是评标专家,开标现场是在汉水路379号,所有流程公开公正,最后我记得是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大约16,000,000.00余元,具体以中标通知书为准。我不认识宋某某,但是我知道他是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他是中标单位,中标后我代表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处与该公司签订合同。这个项目在庆安县大罗镇,具体地点我说不上来。这个项目施工了,但没有完工,还差一小部分。工程款没有结清,这个项目是16,000,000.00余元的,好像给了2,000,000.00余元工程款,具体以我局财务支出为准。这个项目在招投标过程没有违规行为,都是公开公正。
20.证人郭允霞的证言,证实我在庆安县水务局工作,现已退休。我担任过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项目招标过程中的甲方评标专家并参加招标会。当时这个项目是我和庆安县水务局吴利民共同担任的甲方评标专家,另外还有庆安县水务局质量监督站的曹辉,我们三人一起参加的此项目招标会。这个项目当时法人是吴利民,别的事情我记不清了。这个项目是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包的,其他我不知道。2021年11月份庆安县水务局局长果海军说有个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项目,说让我和吴利民、曹辉一起跟进这个项目,让我和吴利民担任甲方评标专家,让曹辉负责监督工作,这个项目大约16,000,000.00余元,这个项目是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我单位在网上选择了几家代理公司,最后就选择了黑龙江省图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吴利民和黑龙江省图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霍洪元)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内容我不太清楚。我不认识宋某某。我知道施工了,是否有完工、工程款是否结清,我不知道,这个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没有违规行为,都是公开公正。
21.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评标专家,评审资格是2018年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平台获得的。我参与了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这个项目的评标。招标代理公司是黑龙江省图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标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项目的公司有:黑龙江省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源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鲁兴欣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共五家公司,最后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6,879,200.00元。在本次竞标过程中,没有人授意我指定哪个公司中标或给我好处,不存在违法、违规的事情。
2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评标专家,评审资格是2018年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平台获得的。我参与了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这个项目的评标,这个项目招标时间是2021年12月,这个项目是真实开标的。招标代理公司是黑龙江省图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标该项目公司有:黑龙江省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源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鲁兴欣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共五家公司。最后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6,879,200.00元。在本次竞标过程中,没有人授意我指定哪个公司中标或给我好处,不存在违法、违规的事情。
23.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我是评标专家。评审资格是2019年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平台获得的。我参与了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这个项目的评标,这个项目招标时间是2021年12月,我评审的这个项目是真实开标的,招标代理公司是黑龙江省图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标该项目公司有:黑龙江省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源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鲁兴欣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共五家公司。最后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6,879,200.00元。在本次竞标过程中,没有人授意我指定哪个公司中标或给我好处,不存在违法、违规的事情。
24.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评标专家。评审资格是2019年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平台获得的。我参与了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这个项目的评标,这个项目招标时间是2021年12月,我评审的这个项目是真实开标的,招标代理公司是黑龙江省图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标该项目公司有:黑龙江省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源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鲁兴欣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共五家公司。最后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6,879,200.00元。在本次竞标过程中,没有人授意我指定哪个公司中标或给我好处,不存在违法、违规的事情。
25.证人邢国志的证言,证实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项目是我施工的。我是通过黑龙江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公开招标获得的。2019年9月份我开始施工的,项目施工地点在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工程总造价4,200,000.00元左右,现在完工了,工程款也结清了。工程款先打到黑龙江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之后黑龙江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转到我的个人账户。这个项目是招投标获得的,2019年8月份左右我在家里的电脑上看到政府采购网上有个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项目,我想参与这个项目,因为我没有施工资质,我就找的黑龙江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曹某某说我想干这个工程项目,我和曹某某约定管理费用百分之1.2,大约50,000.00余元,参与投标的费用都由我支付,曹某某就同意这个事情了,曹某某和我说想投这个项目必须找几家公司进行围标,找这几家围标公司需要费用,我说这个费用由我承担,曹某某就把这个事情都交给杨某某办理去了。2019年9月份曹某某公司中标了,我就开始施工了。我和曹某某就是朋友关系。我让曹某某帮我投标的黑龙江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于其它公司我不清楚,我也没参与。我没有暗示曹某某或其他人找公司针对这个项目进行围标,但是我知道曹某某说投标这个项目给找几家公司进行围标,才能使他公司中标,我进行施工,围标公司的费用都是我出的。我支付了曹某某恒济公司的管理费用大约50,000.00余元,曹某某找的围标公司的费用都是我支付的,大约10,000.00余元,具体金额以杨某某说的为准。这个项目投标文件是谁制作的我不知道,我就知道这个项目都是杨某某办理的,具体都是杨某某操作的。我和杨某某确定的黑龙江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标的额,其他参与投标公司的我不参与,但是保证黑龙江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我好施工。投标保证金缴纳了,参与投标公司的所有投标保证金都是我支付的,等开标后没有中标公司的保证金又返还给我了。这个项目我挣30,000.00元,因为我之前预算没有做好。我当时不知道让曹某某参与投标这个项目属于违法行为,现在我知道了,我这种行为属于串标。
26.证人宫文生的证言,证实我是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济公司)的员工,负责投标事情,法人是杨某某,实际管理者是曹某某,控股人是赵某1。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项目是2019年我公司(恒济公司)投标获得的。这个项目中标金额是多少我记不清楚了,具体以中标通知书为准。曹某某告诉我施工方是邢国志。2019年曹某某和我说邢国志找他了,想用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项目,并且让我找几家公司参与投标,因为这个项目是海伦的,找的投标公司就得是外地的,我通过丁海洋在哈尔滨市找了3家公司参与投标,后期因为找两家公司就可以投标,就用了两家,具体公司名称我记不清了,曹某某和我说这个项目大约4,000,000.00元,邢国志给我公司百分之1.5的好处费用,大约60,000.00元左右,我通过丁海洋找的2家公司参与投标,每家公司给了使用资质费用3,000.00元,标书是谁制作的我不知道,我就负责通过丁海洋找了两家公司参与围标,开标后我公司中标,但是没有施工,施工人是邢国志。曹某某就是让我找几家公司参与围标,使恒济公司顺利中标,邢国志实际施工。我找了2家公司参与围标,是通过丁海洋找的哈尔滨的公司,我不知道公司名称。我们支付每家围标公司3,000.00元管理费用,这些钱都是杨某某给我,我给丁海洋,丁海洋给的围标公司,都是现金。标书是谁制作的、是否缴纳投标保证金,我不知道。我不负责这些。该项目最后中标的是我们恒济公司。中标之后邢国志就施工了。是否竣工我不知道,我没有参与。参与这个项目的投标公司都是我公司找的,有围标的行为。因为参与投标的公司都是我们找的,都在我公司掌控之内,我公司中标,邢国志施工。我也没有权利同意不同意围标,就是曹某某管理我,他让干什么就干什么。这个项目没有得到好处。恒济公司参与过绥棱县2019年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项目1标段、12标段工程项目,这两个项目是我公司投标获得的。我不知道这两个项目是谁委托我公司参与投标的,这两个项目我公司没有施工,具体是谁施工我不知道。我不认识张启林。这两个项目是2019年5月左右的事情,我找了两家公司参与了投标,有汇东公司和裕丰公司,汇东公司我找的郑某,裕丰公司找的蒋某,我每家公司给了2,000.00元的使用资质费用,这2,000.00元是谁给我的我记不清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管了。我不知道是谁办理投标事宜的,不是我办理的,我就找了2家公司参与投标。这两个项目我公司中标了,中标金额多少记不清了。这两个项目参与投标及围标公司的标书是谁制作的我不知道,反正不是我制作的。这几家围标公司的投标金额是谁确定我也不知道。因为我找了2家公司参与投标,我就给了每家公司2,000.00元,一共是4,000.00元。这两个项目是否缴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完工?工程款是否全部拨付?我都不知道。
27.证人丁海洋的证言,证实我在哈尔滨市淼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班。我知道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工程项目这个项目,这个项目是2019年9月份宫文生找我和我说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想让我找几家公司进行围标,因为我们之前在珠江路29号开标现场经常见面,我就答应他了,我就帮他找了黑龙江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杜昀、黑龙江晓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希竹、黑龙江郡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文波(1510453某某某某)三家公司参与投标,因为这个项目宫文生所在的公司参与投标,也是这个项目的可能中标公司,后来宫文生和我说没有别的公司参与投标,三家公司投标就够并且能省一家公司的费用,这样黑龙江郡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然参与报名了,却没有参与投标,最后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是哪家公司中标我不知道,但是应该是宫文生的公司中标了。宫文生找我说需要三个公司围标的事,因为我和他们三家公司都比较熟悉,我就告诉他们三家公司要围标的事情,并且能给2,000.00元的好处,标书和保证金也不用他们公司制作和支付,他们就同意了。但是之后只要三家公司参与投标就够了,加上宫文生自己的一家公司就需要两家公司,所以就没有用黑龙江郡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我以前是这个公司的员工,这家公司参与报名的事情都是我负责的。宫文生给了每家公司2,000.00元现金,都是宫文生委托我给的,黑龙江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好处2,000.00元现金我给了杜昀,黑龙江晓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好处2,000.00元我给了尹希竹,一共4,000.00元,在没有别的好处了。我没有得到好处,我就是帮忙了。保证金是怎么缴纳的我不知道,我没有参与这个。标书是谁制作的我不知道,参与投标的三家公司标书应该都是宫文生公司制作的。
28.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黑龙江晓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负责全面工作。法人是我父亲尹晓光,但是他不负责业务事情。我公司参与过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工程项目,但不是真实参与投标,就是用资质参与围标,标书都不是我公司制作的。2019年9月份左右我朋友丁海洋打电话和我说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想让我公司参与围标,给我公司2,000.00元现金好处费用,标书也不用我公司制作,我公司就负责出具公司资质,开标的时候我公司需要派人,具体是谁中标我也不知道,因为我公司根本不能中标。我公司获得了2,000.00元,是丁海洋给的我现金,就是用我公司资质参与围标的钱。投标保证金缴纳了,我公司对公账户转账80,000.00元到代理公司熙达铎管理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我公司的员工许玮月个人账户收到40,000.00元,是丁海洋找的投标公司打的卡名是杨某某,作为押金,我公司没有中标,熙达铎管理有限公司将80,000.00元退还我公司对公账户,我让我公司员工许玮月将40,000.00元退还给丁海洋找的投标公司的账户卡名是杨某某。我不认识杨某某,我也没有见过她。这个项目标书不是我公司制作的,都是丁海洋安排作的。标的额也不是我公司定的,我公司就负责递交投标文件。这个项目哪几家公司参与投标?最后哪家公司中标?我都不知道。
29.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19年任海伦市农业农村局的副局长。我知道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当时局长姚宏伟委托我任这个项目的甲方代表。项目是2019年9月份招标的。公司是海伦的恒济公司。施工方我记得是一个叫邢国志的海伦人。中标金额是4,270,000.00元左右。这个工程是政府施工项目,2019年8月份我单位当时的领导姚宏伟和我说,有一个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工程项目让我具体负责,单位委托我担任甲方代表,负责这个项目的招标事情,我在我单位的电脑里看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抽取了一家代理公司叫熙达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我就把这个项目委托给了这个代理公司,我和代理公司的负责张某1一起拟定了招标文件,我是甲方代表有监督的权利,2019年9月份这个项目在哈尔滨市的一个宾馆开标了,我和我单位的郭某、财政局赵某参与了开标现场并进行监督,还有3家公司参与投标,评委5人,开标都是正常流程,唱标后我记得是海伦市一个叫恒济的公司中标了,标的额是4,270,000.00元左右,公示结束之后我和这个中标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之后就把这个项目给了恒济公司施工了。这个项目完工了,工程款也结清了,都是政府结清的,具体怎么支付的工程款我不知道。开标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等行为,我也没有收到他人好处。
30.证人郭银贵的证言,证实我是海伦市农业农村局的会计。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是我们单位招标的,我单位是甲方。我单位副局长朱永军负责,他是这个项目的甲方代表人。我参与了这个项目,这个项目的招投标开标的时候我去了,是单位的副局长朱永军找我去的,我是甲方代表人,别的过程我没有参与。我就是让我在招标文件及备案文件上面签字了,具体我也没有看。代理公司我就知道是内蒙古的熙达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我记得参与投标有3家公司,但是名称记不清了。这个工程是谁中标了?是谁施工的?我都不知道。这个工程当年就完工了。工程款结清了,我是单位会计,我知道这个事情。工程款是4,000,000.00余元,具体以单位财务为准。开标过程中没有违规现象,我没有收到他人好处。
31.证人赵宏超的证言,证实我是海伦市财政局的职工,具体负责政府采购业务。我参与了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我是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投诉及解答。但是这个项目没有人投诉,我也没有办理任何事情。这个项目甲方是海伦市农业农村局朱永军负责。有几家公司参与投标?是谁中标了?工程是谁施工的?是否竣工?工程款是否结清?我都不知道,我不负责这些。开标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等行为。
32.证人张小春的证言,证实我是熙达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我公司主要负责主要负责招投标代理。我公司代理过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项目招标事宜,我当时是招标项目的负责人。甲方代表海伦市农业农村局,朱永军是甲方招标单位项目的负责人。是朱永军委托我公司的,该项目招标的文件是我代表我公司拟定的,甲方代表审核招标文件。这个项目中标金额是4,200,000.00余元,具体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开标现场我公司是我去的,甲方是朱永军,郭银贵,还有财政局赵宏超,参与投标的三家公司的委托人,评标专家5人想不起来叫什么。评标专家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投标保证金缴纳了,缴纳多少钱不记不清,保证金缴纳到我代理公司指定账户,开标后保证金都退回。参与投标的公司有: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晓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公司是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挣取中标单位代理费50,000.00元左右,打到我公司对公账户。该项目没有人告诉或暗示我公司及幕后操作让哪家公司中标,都是公开公正。
33.证人曲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评标专家。评审资格是2017年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平台获得的。我参与了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这个项目招标时间是2019年9月份,我评审的项目。这个项目是真实开标的,招标代理公司我记得是熙达铎管理有限公司。我记得是三家投标公司,公司名称我记不清了。中标金额4,000,000.00余元。我就是按照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材料的真伪我没有能力鉴定。在本次竞标过程中,没有人授意我指定哪个公司中标或给我好处。也不存在违法、违规的事情。
34.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我是评标专家。评审资格是2017年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平台获得的。我参与了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这个项目招标时间是2019年9月份,我评审的项目。这个项目是真实开标的。招标代理公司我记得是熙达铎管理有限公司。我记得是三家投标公司,公司名称我记不清了。中标金额4,000,000.00余元。我就是按照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材料的真伪我没有能力鉴定。在本次竞标过程中,没有人授意我指定哪个公司中标或给我好处。也不存在违法、违规的事情。
35.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评标专家。评审资格是2017年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平台获得的。我参与了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这个项目招标时间是2019年9月份,我评审的项目。这个项目是真实开标的,招标代理公司我记得是熙达铎管理有限公司。我记得是三家投标公司,公司名称我记不清了。中标金额4,000,000.00余元。我就是按照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材料的真伪我没有能力鉴定。在本次竞标过程中,没有人授意我指定哪个公司中标或给我好处。也不存在违法、违规的事情。
36.证人张启林的证言,证实绥棱县2019年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项目1标段、12标段这两个工程项目是我施工的。我是2019年7月份左右通过黑龙江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公开招标获得并施工的。1标段在绥棱县克音乡、12标段在长山乡。工程造价1标段700,000.00余元、12标600,000.00余元。这两个项目完工了。工程款还差500,000.00余元没结清。2019年5月份左右我在家里的电脑上看到政府采购网上有个海绥棱县2019年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项目1标段、12标段两个工程项目,我想参与这两个项目,因为我没有施工资质,我就找的黑龙江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杨某某说我想干这两个工程项目,让她们公司参与投标,我和杨某某约定管理费用百分之1,大约10,000.00余元,杨某某就同意这个事情了,杨某某和我说想投这个项目必须找几家公司进行围标,找这几家围标公司需要费用,参与投标的费用都由我支付,我说这个费用由我承担,杨某某就办理去了,2019年5月份杨某某公司中标了,我就开始施工了。我就知道我让杨某某帮我投标的黑龙江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于其它公司我不清楚,都是杨某某找的。我支付了杨某某恒济公司的管理费用大约10,000.00余元,这10,000.00元是拨工程款的时扣的,杨某某找的围标公司的费用是我支付的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我都是给的现金。这两个项目投标文件都是杨某某操作的具体我不知道,我只是支付费用。我和杨某某确定的黑龙江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标的额,其他参与投标公司的我不参与。
37.证人李龙的证言,证实我是绥棱县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股负责人。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绥棱县2019年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项目1标段、12标段工程项目,这两个项目甲方是我单位,我单位委托我负责这两个项目招投标。招标代理公司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我找的,代理费用比较低。这两个项目海伦市恒济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一标段740,000.00余元,二标段是600,000.00余元,具体以中标投标书为准。每个标3家公司参与投标,一共是6家公司参与投标,具体公司名称记不清了。我没有发现这两个项目开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等行为,都是正常手续。招标过程中我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这两个项目都完工了,但工程款没有结清。
38.证人郑培英的证言,证实我是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公司法人是陈玉宝,我公司参与过绥棱县2019年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项目1标段这个工程项目。这个项目我公司就是用资质参与投标了,标书都不是我公司制作的,也不是我公司去报名的,我就是把公司执照给了宫文生。2019年5月份左右宫文生说绥棱县2019年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项目1标段,想让我公司参与投标,给我公司2,000.00元现金好处费用,我记得当时说投标保证金也不用我公司缴纳,标书也不用我公司制作,我公司就负责出具公司资质,开标的时候我公司需要派人,之后的事情我公司就不用管了,具体是谁中标我也不知道,反正我公司是不能中标,因为我公司根本没有实际参与预算。我公司获得了2,000.00元,是宫文生给的我现金。投标保证金是宫文生缴纳的,具体事情记不清了。这个项目的标书不是我公司制作的,具体是谁我不知道。这个项目我公司就是参与围标,我公司根本就不能中标。有哪几家公司参与投标,标的额是多少,哪家公司中标,我都不知道。
39.证人蒋凤明的证言,证实我是绥化市裕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公司法人是张树林。我公司参与过绥棱县2019年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项目12标段这个工程项目。这个项目我公司就是用资质参与投标了,标书都不是我公司制作的,报名都不是我公司报的,我就是把公司执照给了宫文生。2019年5月份左右宫文生说绥棱县2019年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项目1标段,想让我公司参与投标,给我公司2,000.00元现金好处费用,我记得当时说投标保证金也不用我公司缴纳,标书也不用我公司制作,我公司就负责出具公司资质,开标的时候我公司需要派人,之后的事情我公司就不用管了,具体是谁中标我也不知道,反正我公司是不能中标,因为我公司根本没有实际参与预算。我公司获得了2,000.00元好处,是宫文生给的我现金。投标保证金是宫文生缴纳的,具体事情记不清了。标书不是我公司制作的,具体是谁我不知道。这个项目有哪几家公司参与投标?哪家公司中标?标的额是多少?我都不知道。
40.证人赵长江的证言,证实我是海伦市教育局局长,也是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恒济公司主要是承接土建、市政、公路、水利工程项目等,实际都是对外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没有真正参与工程施工。黑龙江恒怡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某某的丈夫宋某某。这个公司我不完全掌握,只知道有土建工程建设的资质,他们也是出借资质不具体参与工程施工,收取管理费。
41.庆安县监察委员会移送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问题线索函、绥化市监察委员会移送曹某某、杨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问题线索函,证实案件移送情况。
4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的年龄等基本信息情况。
43.抓捕破案经过,证实宋某某在2023年2月25日被绥化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3年5月12日庆安县公安局接到庆安县监察委员会移送问题线索,同年5月23日立案侦查,同年5月24日将宋某某从绥化市纪检委押解归案。在侦查中发现宋某某妻子杨某某也涉嫌串通投标,2023年6月14日将杨某某、曹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线索移交到庆安县公安局,2023年8月1日、8月2日庆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先后将杨某某、曹某某杨某某从绥化市纪检委押解归案。经讯问,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
44.宋某某、曹某某、邢国志上交至庆安县公安局涉案资金专户的违法所得银行进账单,证实三被告人上缴违法所得情况。
45.庆安县水务局文件《关于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
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实施方案的批复》、《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报告》、《中标书》等材料,证实项目招标情况。
46.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雨咪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天富宝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松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项目”《投标文件》,证实上述公司投标情况。
47.庆安县水务局文件《关于黑龙江省庆安县水系连
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初步设计的批复》、《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报告》等材料,证实招标项目情况。
48.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金源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兴欣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肇源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投标文件,证实上述公司投标情况。
49.招标单位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证实该项目招标情况。
50.招标单位海伦市农业农村局会计科目明细账及附件,向阳镇向新村新农村建设项目中标额4,407,136.65元,证实中标情况。
51.黑龙江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晓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项目》投标文件,证实上述公司投标情况。
52.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绥棱县2019年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项目第一标段、绥棱县2019年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项目第二标段《中标通知书》及参与围标的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化市裕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实上述公司中标项目情况。
53.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三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5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我是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也是实际经营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是2018年3月份成立的一人独资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资质三级,具体以营业执照为准。我妻子杨某某是公司财务,负责公司账目。王彦鑫是我公司员工,负责投标业务。2020年6月份王彦鑫入职我公司的。我参与过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工程项目,这个项目是公开招标的,我是用我名下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的。这个项目的信息是李龙告诉我妻子杨某某的,李龙告诉我妻子杨某某让我的公司(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我妻子告诉我让我公司参与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工程项目,并且让我找几家公司进行围标,具体围标的公司我和我妻子杨某某让王彦鑫找的,确保我公司这个项目中标。我的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标额是6,425,595.11元。我和庆安县水利局签订了施工合同。2021年9月份李龙通过我妻子杨某某告诉我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工程项目,让我公司在公共资源招投标网上查询有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工程项目,因为李龙没有资质,我看这个项目我公司符合投标条件,中标后李龙施工,我就回复李龙可以,这样我公司员工王彦鑫联系李龙办理投标事情,这个项目标额是6,400,000.00余元,中标后按照标的额百分之一收取管理费,因为投标需3家以上公司进行投标,我就让王彦鑫找3家公司进行围标,围标的公司都是我让王彦鑫找的,具体找的哪些公司我不清楚,都是王彦鑫操作的,最后使我公司顺利中标,中标之后我给了参与围标公司好处费。这个项目代理公司是中瑞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是线上开标,我没有去过开标现场。杨某某参与了这个项目的投标过程,我妻子杨某某知情,过程他都知道,具体操作是王彦鑫操作的,恒怡公司投标金额是我和李龙、杨某某确定的,围标公司投标金额是我和杨某某、王彦鑫确定的。这个项目中标后是我朋友李龙施工,我公司没有参与施工。工程是否完工以及工程款是否结清我不清楚,因为中标之后我就忙其他的业务了,财务的事我妻子负责。我和李龙当时约定是按照标的额百分之一收取管理费,因为工程有没有完工我不清楚,给没给我一个点的管理费就要问我妻子了,因为我妻子负责财务,我就知道先期李龙给了我公司20,000.00余元投标费用。这钱都用于办理投标事情了,有找公司围标费用、制作标书费用、保函费用、投标上传费用。我不知道都找哪几家公司进行围标,都是王彦鑫负责找的,我没有参与。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这个项目我也参与了,这个工程也是我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获得的。这个项目信息也是李龙告诉我妻子有这个项目,我妻子告诉我公司参与投标,找的围标公司都是我和我妻子杨某某告诉王彦鑫找的。这个工程项目我公司中标了,标额是16,829,290.14元。2021年12月份李龙告诉我妻子杨某某庆安县要有个招投标项目,让我公司参与投标,我公司就在公共资源招投标网上有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这个项目,我看看项目我公司符合投标条件,我回复李龙说可以,因为这个项目额是16,829,290.14元,我和李龙约定中标后按照标的额百分之0.5收取管理费,我就告诉我公司员工王彦鑫联系李龙办理投标事宜,因为投标需3家以上公司进行投标,我就让王彦鑫找3家公司进行围标,围标的公司都是我让王彦鑫找的,给了他们公司进行围标的好处费,具体都是王彦鑫操作的,最后使我公司顺利中标。我妻子杨某某参与了这个项目招投标过程,我妻子杨某某知情,过程他都知道,具体操作是王彦鑫操作的,恒怡公司标的额是我妻子杨某某和李龙决定,其他围标公司标的额是我和我妻子杨某某确定的。代理公司是黑龙江省图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我没去过开标现场,都是线上办理,是王彦鑫办理的。这个工程中标后,我就给李龙施工了,我公司没有实际施工。这个工程是否完工我不清楚。我和李龙当时约定是按照标的额百分之0.5收取管理费,给没给管理费我不清楚,我妻子负责财务知道,我就知道中标之后李龙就给了我公司30,000.00余元投标费用。这钱都用于办理投标事宜了,有找公司围标费用、制作标书费用、保函费用、投标上传费用。我不知道都找了哪几家公司进行围标,都是王彦鑫负责找的,我没有参与。以上两个招标项目标书都是王彦鑫办理的,具体事情我不知道。王彦鑫基本工资4,000.00元,有的时候有提成。以上两个项目王彦鑫提成大约1,000.00元左右。我以上串通投标的行为我妻子杨某某知道,并且招投标信息都是杨某某告诉我的,在投标过程中她也打电话过问。我公司投标金额是我和李龙确定的,围标公司的金额是我和杨某某确定的。围标过程李龙没有参与。你们给我出示的绥棱县2019年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项目1标段和12标段开标会与会人员签到表是我签的字,这个项目两个标段我们恒怡公司参与围标了。最后这两个标段都是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当时此项目1标段是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围标的;12标段是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绥化市裕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围标的。我的恒怡公司是杨某某找我的,汇东公司和裕丰公司是恒济公司的经理宫文生找去参与围标的。这是开标前我们设计好的,恒怡公司和汇东公司、裕丰公司都是陪标的,目的就是让恒济公司顺利中标。恒济公司中标额是多少,我不太清楚。恒济公司、恒怡公司、汇东公司的1标段标书都是杨某某制作的;恒济公司、恒怡公司、裕丰公司12标段的标书也都是杨某某制作的。杨某某制作标书,获利的具体数我不知道,大约获利10,000.00余元。此项目我没有获利。我帮恒济公司围标中标后,我就没再参与,具体恒济公司是否有实际施工我不清楚。恒济公司的实际运营我不参与,恒济公司都是杨某某、曹某某和宫文生负责,我不认识张启林。
5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2015年至今,我是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管理者,控股人是赵长江,法人是杨某某。我负责全面工作,但是我得听赵长江的指令,宫文生是业务经理负责招投标事情;杨某某是公司财务负责公司账户及招投标事情。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项目是我公司(恒济公司)2019年投标中标后获得的。中标金额4,200,000.00余元,施工方是邢国志。这个项目招标方是海伦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是海伦市的人邢国志到恒济公司找我说的项目,邢国志和我说想用我公司资质参与投标,邢国志给我公司管理费按照工程造价的百分之1.5,邢国志当时说这个项目大约4,000,000.00余元,能给我公司60,000.00元左右的管理费,我和邢国志说参与投标需要费用,邢国志和我说所有的费用他都支付,我就同意了,我把邢国志找我投标这个工程项目的事情告诉我公司的宫文生和杨某某,他们也同意了,宫文生负责找的三家公司参与围标,杨某某负责制作标书材料及围标的3家公司投标文件,这个项目代理公司是哪里我不知道了,最后我公司中标,金额大约4,000,000.00余元,这个项目我公司没有实际施工,邢国志施工了。我不知道具体找的哪几家公司,都是宫文生找的。我公司参与投标外,再有2家公司参与围标就可以开标了,所以就找了两家公司参与围标,能减少投标费用。每家公司支付3,000.00元管理费用,报名费用每家500.00元,制作标书一共9,000.00元杨某某自己挣了,这些所有的费用都是邢国志支付的。邢国志给的我现金,我给了杨某某,杨某某支付的。投标保证金每家公司都40,000.00元,都是邢国志支付,具体怎么支付我记不清了,最后投标保证金都返还邢国志了。这个项目参与投标的3家公司标书都是杨某某制作的。参与投标的有三家公司,我和邢国志确定的恒济公司中标价格,围标公司的价格就是杨某某和宫文生确定的。这个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公司是熙达铎公司。该项目是2019年在哈尔滨开的标,我没去开标现场,我公司是在哈尔滨找人去的具体是谁我不记得,围标的两家公司都是他们自己公司出人。该项目恒济公司中标金额4,200,000.00余元,具体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参与围标标的公司报价是我和杨某某确定的,恒济公司标的额是邢国志和杨某某确定的。该项目中标之后邢国志就施工了。现在项目竣工了,工程款都已经结清了。我公司把税费和管理费用扣除,剩余的钱都打到了邢国志指定的账户。我公司按照中标金额的百分之1.5收取的管理费用,大约60,000.00余元,用于公司开销了。恒济公司投标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项目是串通围标行为,参与投标的公司都是我们找的,参与投标公司的投标报价也是我们研究后确定的,所以,不可能有别的公司中标,只能是我们恒济公司中标。绥棱县2019年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项目1标段、12标段工程项目是我公司(恒济公司)投标获得的。这两个项目中标金额是多少我记不清了。这两个项目的施工方是谁我不知道。我也不认识张启林,这两个项目是否缴纳投标保证金?标书是谁制作的?这两个项目中标金额多少钱?项目是否竣工?我都不知道。我就是知道我公司投标了这两个项目,具体流程我没有参与。恒济公司成立时我就是经理,也就是实际经营人,从来没有具体施工过哪个具体项目,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出借公司建筑资质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中标价的1-1.5%收取。借我们公司资质投标的,保证金和其他费用包括制作标书等费用,都是对方实际施工人出,我们只收取管理费。
5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我在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出纳员,管理公司账户及现金业务。公司是2014年6月12日成立的,我是2017年任法人的。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2018年12月左右成立的,我丈夫宋某某是法人,也是实际经营人,负责全面工作。我负责这个公司的账户及财务。2021年我朋友李龙和我说庆安县欢胜乡欢胜项目区侵蚀沟综合治理工程2021年度施工工程项目,李龙想实际施工这个项目,告诉现在网上没有这个项目,让我公司多看看网上招标公告。没有几天网上就公告出来了,李龙想用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进行投标,并且让我再找几家公司进行围标。我把这个项目信息告诉我丈夫宋某某之后,具体办理就是宋某某找我公司员工王彦鑫操作的,这个过程我也参与了。围标公司是宋某某让我公司员工王彦鑫找的。王彦鑫找的哪几家公司进行围标,王彦鑫当时告诉我了,现在时间太长我记不清公司名称了。黑龙江恒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中标金额6,420,000.00元左右,具体以中标通知书为准。这个项目参与投标及围标公司的标书都是我丈夫宋某某找人制作的,具体是谁我不知道。我和李龙研究后,恒怡公司的中标价格是李龙确定的,其他围标公司是我和我丈夫宋某某确定的金额。这几家公司参与围标所产生的费用是李龙支付的,李龙把钱给宋某某具体怎么支付的我记不清了,包括使用资质服务费3,000.00元、上传费用400.00元、制作标书3,000.00元、保函费用600.00元。当时和李龙约定给百分之一的管理费,因为甲方工程款没有全部结清,我公司没有收取管理费用。这个侵蚀沟综合治理项目不是我公司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是李龙,具体有没有完工我不清楚。这个项目工程款大约5,000,000.00余元。我留下应缴税费后按照李龙的要求已经转到他指定的账户。2021年李龙告诉我庆安县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施工第四标段这个项目要在招标网发布,让我多看看网上信息,让我公司参与投标,我就把这个事情告诉我丈夫宋某某,让他操作找公司进行围标了,最后我公司中标,工程交给李龙施工,我公司收取百分之一管理费。我告诉宋某某办理,具体找围标公司是我公司王彦鑫负责找的。具体找了哪几家围标公司,王彦鑫当时找的时候告诉了,因为时间太长我记不清了。这个项目我公司中标,中标额金额16,000,000.00元,李龙施工了。是否完工我不清楚。当时和李龙约定我公司中标之后由李龙具体施工,给我公司百分之一管理费用,但是现在没有给管理费用。我和李龙研究后,恒怡公司的中标价格是李龙确定的,其他围标公司是我和我丈夫宋某某确定的金额。参与围标公司所产生的费用李龙应该给宋某某了,具体怎么支付我记不清了。费用包括使用资质服务费2,000.00元、上传费用400.00元、标书2,000.00元、保函费用960.00元。水系连通这个项目是李龙实际施工的,我公司没有参与施工,所以是否完工我不知道。甲方拨2,000,000.00余元工程款,我留下应缴税费后按照李龙的要求已经转到他指定的账户。以上两个投标项目我参与了,我负责这两个项目的财务工作及我公司和找的参加投标公司制作标书的中标价等,王彦鑫负责投标业务,关于所有投标的事情我丈夫宋某某都知道也参与了。我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我知道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项目,这个项目是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项目。宫文生找了三家公司参与围标,其中有黑龙江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晓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中有一家公司黑龙江郡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参与投标。因为三家公司投标就够开标条件,所以后来就没有用郡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这样能减少一些费用。宫文生联系的好像叫丁海洋,我听他在电话里面说海伦有个项目要找几家公司报名,文件由我们做,配合开标就行了,借他们资质。宫文生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给费用了,这个费用是实际施工人邢国志支付的。围标我参与了,投标报名是我报名的,围标所需要的费用是经我手给的,围标公司标书是我制作的。我和宫文生一起负责投标事情。每家投标公司给了3,000.00元借用资质费用,我把参与围标的两家公司的6,000.00元费用给了宫文生,宫文生和参与围标的公司结算。参与投标的三家公司保证金都是邢国志支付的,每家公司的保证金是40,000.00元,一共是120,000.00元现金给了我公司,由我个人的银行卡(尾号8356)支付给围标公司的杜昀、许玮月个人银行卡里(卡号我记不清楚了),围标公司在通过对公账户转给代理公司。黑龙江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晓光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个公司的保证金是由该公司的杜昀、许玮月个人银行卡(卡号多少我记不清楚了)退还到了我个人名下工商银行卡(尾号8356),一家40,000.00元一共80,000.00元,我将这80,000.00元扣除费用还剩66,500.00元退回给了邢国志。恒济公司的保证金40,000.00元没有退回,直接支付给熙达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代理公司的代理服务费用。此次投标总费用13,500.00元(包括制作3份标书6,000.00元、围标的两家公司6,000.00元、报名费3家公司1,500.00元),该项目恒济公司中标,中标金额4,200,000.00余元。参与投标围标公司的投标报价都是我和宫文生一起研究决定的,恒济公司中标金额是和我和邢国志确定的,曹某某是否参与我记不清了。这个项目的甲方是海伦市农业农村局,该项目2019年施工,现在都完工了,工程款都已经结清了。我公司按照中标金额的百分之1.5收取的管理费用,大约60,000.00余元,都用于公司日常开销。我公司在海伦市向荣镇向新村基础建设项目投标过程中有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参与投标的公司都是我们找的,参与投标公司的投标报价也是我们研究后确定的,不可能有别的公司中标,只能是我们恒济公司中标。我公司(海伦市恒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参与过绥棱县2019年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项目1标段、12标段工程项目,这两个项目是我公司投标获得的。这两个项目是2019年5月左右张启林施工,张启林不知道是找的我公司谁用我的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这两个投标项目我就负责制作标书,我一共制作了6家的标书,费用是1.8000.00元,是张启林给的我,这两个项目我还找了我老公宋某某的恒怡公司参与投标,宫文生找了汇东公司、裕丰公司参与投标,每家公司费用3,000.00元,一共12,000.00元,都是张启林支付的,具体怎么支付我记不清了,这两个项目开标后我公司中标,张启林开始施工。我负责了制作这两个项目的标书,宫文生找的两个公司参与投标。中标金额1标段700,000.00余元,12标段600,000.00余元。这两个项目所有投标公司的标书都是我制作的。恒济公司的标的额是张启林确定的,其他公司标的额是我确定的。所产生的费用都是张启林支付的,有18,000.00使用资质费、12,000.00制作标书费用、管理费用百分之1.5,费用20,000.00元左右。当时和张启林约定给百分之1.5的管理费,费用20,000.00元左右。投标保证金缴纳了,具体怎么缴纳和金额记不清了。这两个工程项目完工了,工程款没有结清,具体金额记不清。我留下应缴税费后按照张启林的要求已经转到他指定的账户。这两个项目曹某某知道,但没有参与办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在工程投标过程中,恶意串通围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在第1起犯罪中,被告人宋某某和杨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第2起犯罪中,被告人曹某某和杨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对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被告人宋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上缴至庆安县人民法院涉案款项专用账户的违法所得26,000.00元(曹某某20,000.00元、杨某某6,0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宋某某、曹某某上缴至庆安县公安局涉案资金专户的违法所得80,000.00元(宋某某20,000.00元、曹某某60,000.00元),由庆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孟祥艳
人民陪审员姜伟程
人民陪审员张庆宇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倪丹月
书记员徐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