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12/14 0:00:00

谭正权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谭正权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421刑初653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正权。201228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7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372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灵龙,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嘉善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23)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正权犯诈骗罪一案,于20231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1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柳青、检察官助理周启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正权及其辩护人万灵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正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诉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谭正权予以惩处。

被告人谭正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谭正权利用网络诈骗,被害人只有二人,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金额相对较少,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并愿意以扣押的财物退赔被害人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23月至20237月期间,被告人谭正权多次在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上,冒充女性身份与男性被害人聊天,并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从而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以到被害人处一起生活需要路费、自己及家人生病治疗等理由多次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先后骗取被害人吕某、李某共计人民币107145元。案发后,从被告人谭正权处扣押手机1部、电动自行车1辆、人民币28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谭正权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谭某、范某、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吕某、李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和抖音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支付宝数据,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正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07000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正权当庭认罪认罚情节,对其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正权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正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728日起至20278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电动自行车1辆,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连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800元依法按比例发还二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谭正权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褚在倩

人民陪审员 陆金根

人民陪审员 符敏

○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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