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伟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782刑初2438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3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浩,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3)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建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伟及辩护人丁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1月份以来的世界杯期间,上家魏宗(另案处理)通过朋友圈接受他人投注世界杯赌球,被告人朱伟则充当魏宗的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收取提成。期间,被告人朱伟接受违法行为人刘某赌博投注额人民币92140元,接受违法行为人周某赌博投注额人民币173686元,合计人民币265826元。被告人朱伟获利人民币5200元,
被告人朱伟于2023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手机1只被扣押在案。现被告人朱伟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
被告人朱伟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刘某的证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及清单,微信交易流水,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被告人朱伟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伟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面,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伟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朱伟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琪
人民陪审员 张红宇
人民陪审员 罗财兴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朱昂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