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赌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12/14 0:00:00

廖文兴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廖文兴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1621刑初280

 

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文兴。因本案于2022614日被羁押,6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21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11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剑辉,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刑诉﹝2023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文兴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11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1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练雪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文兴及其辩护人陈剑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廖文兴与同案人廖春花(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由廖春花接受多人香港“六合彩”投注,通过微信将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90424元转账给被告人廖文兴下注的方式获利。

另查明,在开庭前,被告人廖文兴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文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赖某1、赖某2、赖某3、许某、龚某、赖某4、赖某5、赖某6、赖某7、曾某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被告人廖文兴及同案人廖春花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文兴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文兴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廖文兴的犯罪情节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此,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廖文兴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文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锐光

审判员罗春霞

人民陪审员谢安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