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0/25 0:00:00
开化县何田乡田畈村村民委员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开化县何田乡田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何田乡田畈村。
法定代表人:汪恭圭,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开化县何田乡田畈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开化县何田乡田畈村村民委员会称:2015年1月8日,申请人村民詹明华在拆除其于2009年从另一村民汪明友处购买的汪观金老宅时,在房屋背面墙体内发现“大头”银元、“小头”银元、“墨西哥”银元共128块。后詹明华与汪明友因银元归属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衢开马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詹明华与汪明友对银元均不具有所有权。银元发现后,除部分被赠送及卖出仍未追回外,尚有“大头”银元11块、“小头”银元5块、“墨西哥”银元76块被法院依法扣押。申请人认为,该银元系申请人村民“五保户”汪观金老宅中发现的,汪观金生前一直由村集体按“五保户”待遇赡养,其去世后村委会将其财产收归集体所有。现有证据证明汪观金无继承人,该银元依法应归村集体所有。且无论该银元由谁隐藏,均可认定系申请人先人所为,亦应归村集体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更好地发挥先人遗留财产的作用。故要求认定由法院扣押的上述“大头”银元11块、“小头”银元5块、“墨西哥”银元76块归申请人所有。
经审查,开化县何田乡田畈村村民汪观金从其父亲处承继所得60平方米土木结构房屋一幢,因其生前无子女,由该村依“五保户”待遇对其进行扶养。其去世后,村委会将其财产收归集体所有。1995年,村委会将该房屋出卖给该村村民汪明友。2009年2月10日,汪明友又将该房屋转卖给另一村民詹明华。2015年1月8日,詹明华在将该屋拆除时,在房屋背面墙体内发现“大头”银元、“小头”银元、“墨西哥”银元等各式银元共计128块。期间,部分银元被詹明华、汪明友出售或赠与,尚余“大头”银元11块、“小头”银元5块、“墨西哥”银元76块已被本院依法扣押。因银元归属,詹明华与汪明友产生讼争,2015年5月15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詹明华、汪明友均不享有银元所有权。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10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在已经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汪观金老宅发掘的且现被本院依法扣押的“大头”银元11块、“小头”银元5块、“墨西哥”银元76块为无主财产,归开化县何田乡田畈村村民委员会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