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1/19 0:00:00

大石桥市某中心与辽宁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辽08民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石桥某中心,住所地:大石桥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该单位聘任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

法定代表人:苗某,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大石桥市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大石桥市某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3)辽0882民初5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大石桥市某中心的上诉请求:XXXXXXXXX。请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公正判决,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撤销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3)辽0882民初51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辽宁某公司建辩称,一审判决正确,适用法律得当,上诉人已经认可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该工程的评估以及价格,并没有再一次申请评估,所以请求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辽宁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4,278,548.17元,并支付工程结束后工程款的利息;2.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XXXXXXXXXXXXX。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营口XXX咨询公司对原告承建的工程作出工程造价鉴定评估报告,鉴定工程造价为12,969,674.27元。原告支付鉴定费用16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辽宁某公司承建的案涉道路施工工程属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但为及时完成上级部门的整改要求,原告在未经招标、未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完成道路施工,承建的道路在未经决算审计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应当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原告可以向委托其施工的发包单位主张工程款补偿。被告大石桥市某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原告施工过程中对工程标准、工程进度进行监管,市政府在工程竣工后的文件中确认被告委托施工单位完成了道路施工建设,被告向其主管部门大石桥市xxxx局请示拟对包含原告承建道路在内的九个项目进行建设及各个项目的概算造价等相关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为案涉工程的发包单位,故对被告提出原告诉讼主体错误的意见不予支持;因案涉工程未签订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造价,未经审计进行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决算,故可参照营口诚信招标咨询公司的鉴定结论由被告对原告进行补偿,对被告提出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必须经过经审计的意见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没有约定,可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因本案道路维修工程交付使用时间不明确,可从xxxx施工建设的日期即2020年6月18日起计算。判决:被告大石桥市某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某公司工程款12,969,674.27元,并从2020年6月18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71元,由原告负担9855元,原告已预缴99,618元,应予退还89,763元,由被告负担97,6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鉴定费160,00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辽宁某公司承建的案涉道路施工工程虽未进行公开招标和签订施工合同,但案涉工程已经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被上诉人向委托其施工的发包单位主张工程款补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主张的案涉工程未经审计不构成对被上诉人主张工程款补偿的有效抗辩,故一审法院参照第三方机构的鉴定结论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进行工程款补偿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大石桥市某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大石桥市某中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9618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关春秋

员 赵 群

员 陆玮齐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叶纭

员 翟健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