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329民催2号
申请人:麟游县崔木镇洪泉村古坪村民小组。住所:麟游县崔木镇洪泉村古坪村民小组。
代表人:闫建福。系该组组长。
申请人麟游县崔木镇洪泉村古坪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古坪村民小组)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古坪村民小组诉称,杨某系该组村民,于2022年5月19日因病去世,本人生前无子女,从2017年以集中供养的的形式寄养在麟游县中心敬老院,去世前未设立遗嘱、遗赠协议,也无法定继承人。其去世后,申请人按习俗妥善安葬,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其留有存单1张,金额12000元。依据《民法典》第1160条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的遗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据此,请求认定杨某存单1张,金额为12000元为无主财产,并判令归申请人所有。
经审理查明:麟游县崔木镇洪泉村古坪村民小组成员杨某,男,生于1945年1月9日,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为:61032919********,于2022年5月19日因病去世,生前无配偶及子女。从2017年7月由申请人以集中供养形式寄养在麟游县中心敬老院,去世前本人未设立遗嘱、遗赠协议。杨某去世后,申请人按当地习俗予以妥善安葬。申请人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游县南大街营业所有定活两便储蓄存单1张,金额为12000元(存单号码为:陕A8905658324),现因该存款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人,故请求法院认定杨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游县南大街营业所存款12000元为无主财产,并依法确认该存款归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古坪村民小组陈述、提供的杨某身份证复印件及存单复印件、麟游县崔木镇人民政府、麟游县崔木镇洪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走访调查情况说明、麟游县洪泉村古坪村民小组组长闫建福等人与该组村民王存科、孙晓军(原该组组长)、李爱玲、王德科调查走访情况表和调查走访时照片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认领财产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杨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游县南大街营业所有定活两便储蓄存单1张,金额为12000元(存单号码为:陕A8905658324)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麟游县崔木镇洪泉村古坪村民小组所有。
本案案件申请费100元,由麟游县崔木镇洪泉村古坪村民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团伟
审 判 员 剌世民
人民陪审员 侯少锋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翠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