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5 0:00:00
申请人:温州海事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海事路8号。
法定代表人:袁珂,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佳卿,女,该局执法督察处副处长。
申请人温州海事局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海事局称,2016年10月20日,温州海事局接到群众报警,发现一艘船舶搁浅在瓯越大桥下游潜坝上。经查,该船装载有燃料油,未携带任何证书,无任何能够表明船舶身份的标识,也无船员在船。温州海事局立即开展救助,并于当天将船舶脱浅后转移至浙江华航实业有限公司船坞内存放,船上油品转驳至温州海远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的“海远1”轮上存放。经温州海事局进一步调查,未找到该船船员和船东,遇险船舶也没有任何证书或能够显示其身份的标识,船舶所有权情况无法证实,也无任何人对该船主张所有权。由此,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经审理查明,温州海事局所称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另认定: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浙72民特728号民事裁定,拍卖涉案无名船舶及船载油品,经委托评估,船载油品计169吨。2017年7月18日和20日,上述无名船和船载油品分别以107000元、624000元的价格由买受人浙江华航实业有限公司和段晓旭买受。
本院分别于2016年12月18日和2016年12月21日在《浙江法制报》和《人民法院报》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温州海事局于2016年10月20日发现搁浅在温州瓯越大桥下游潜坝并于次日经救助脱浅的无名船舶1艘及船载油品169吨为无主财产,拍卖所得价款合计731000元在扣除公告、评估以及为保存、拍卖该无名船舶及船载油品产生的费用后,余款收归国家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胜顺
审判员张帆
代理审判员夏蕾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临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