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4民初11414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
负责人:范文宁,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卿,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舒婷,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欧兹门窗有限公司(曾用名:佛山市南海合德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科技工业区B区19号(F16、F18)(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3794027F。
法定代表人:廖海建。
被告:曹静梅,女,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廖海建,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佛山市欧兹门窗有限公司、曹静梅、廖海建保证合同、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欧兹门窗有限公司、曹静梅、廖海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欧兹门窗有限公司、曹静梅、廖海建对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243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佛山市三水海福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至2023年3月23日,尚欠本金6,842,081.70元、罚息3439397.23元、复利1534903.2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35%计算,复利以尚欠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为基数按年利率10.35%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佛山市欧兹门窗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现有及将有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共同承担。
事由和理由:一、各方约定情况
(一)贷款阶段:2015年9月21日,原告与佛山市三水海福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海福德公司”)签订了《授信额度合同》【编号为:(2015)佛银授合字第450024号】约定:原告向海福德公司提供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人民币3000万元、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人民币1640万元。
同时,原告分别与被告佛山市欧兹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称“欧兹公司”,原公司名称:佛山市南海合德辉门窗有限公司)、案外人佛山市南海河西铜材厂(下称“河西铜材公司”)以及被告曹静梅、被告廖海建、案外人周猷芬、曹啟垣、梁剑雄、杜汉明签订了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2015)佛银最保字第450024B2号、(2015)佛银最保字第450024B3号、(2015)佛银最保字第450024B1号】,由前述主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另外,原告与海福德公司、欧兹公司各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5佛银最抵字第450024D4号、2015佛银最抵字第450024D5号】该两司提供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作抵押担保,并与周猷芬、曹啟垣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由其二人提供房产作抵押担保。
(二)诉讼阶段:原告依约向海福德公司发放贷款后,因海福德公司未能按约偿还款项,各担保人亦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原告对债务人海福德公司、保证人河西铜材公司、周猷芬、曹啟垣、梁剑雄、杜汉明提起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案号:(2016)粤0604民初2434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欧兹公司、曹静梅、廖海建的起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对上述三者的起诉。之后,原告与海福德公司、保证人又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原告与海福德公司共同确认截止至2016年5月8日止,海福德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6006681.7元,利息(包含罚息、复利)78232.66元,共计16084914.36元,自2016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授信额度合同》(编号为:2015佛银授合字第450024号)约定计算[罚息的标准为年利率10.35%,复利的标准为年利率10.35%,复利以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为基数计算],由海福德公司分期偿还,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期后,本案三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确认暨承诺函》,其同意继续就(2016)粤0604民初2434号《民事调解书》中海福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函出具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2023年1月20日)后两年,欧兹公司继续以现有及将有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设备为海福德公司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三)执行阶段:因海福德公司及各保证人未根据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9)粤0604执8399号】。后经协商,原告与被执行人海福德公司、河西铜材公司、周猷芬、曹啟垣、梁剑雄、杜汉明以及本案三被告欧兹公司、曹静梅、廖海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各方确认截至至2020年8月20日,前述被执行人共欠原告金融借款本金8802081.70元,利息和罚息共计3035024.41元,并约定由被执行人按照分期还款方式于2023年8月31日前付清,本案三被告欧兹公司、曹静梅、廖海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欧兹公司以现有及将有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二、违约情况
依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若被执行人不根据执行和解协议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2015)佛银最保字第450024B1号、(2015)佛银最保字第450024B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2015)佛银最抵字第450024D5号】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欧兹公司、曹静梅、廖海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抵押担保责任。
现海福德公司等各执行人未按协议按期足额偿还欠款,并于2022年8月起再无还款。现截止至2023年3月23日,海福德公司等各执行人尚欠原告本金6,842,081.70元、罚息3439397.23元、复利1534903.27元,合共11816382.2元。
被告欧兹公司、曹静梅、廖海建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海福德公司在《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欧兹公司作为抵押担保人,原告有权对其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欧兹公司、曹静梅、廖海建未作答辩且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
(一)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海福德公司发放了贷款1625万元。根据原告与被告欧兹公司、原告与被告曹静梅、廖海建等人签订的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欧兹公司、曹静梅、廖海建为海福德公司的涉案借款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所担保债务的最高额本金为1640万元,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二)根据原告与欧兹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欧兹公司提供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内(原彩鸿陶瓷厂)自编F区厂房内的佛山市南海合德辉门窗有限公司厂房内及其它存放地现有及将有的原料、半成品、产成品及设备为海福德公司的涉案借款债务在最高额本金164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书编号:0757南海420150922121)。
(三)诉讼中,原告提交利息计算表,主张截至2023年3月23日,海福德公司尚欠借款本金6842081.70元、罚息3439397.23元、复利1534903.27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以起诉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三被告对海福德公司的贷款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对被告欧兹公司提供的原材料等动产享有浮动抵押权,故本案系保证合同、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案涉纠纷所涉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申请书暨承诺函》《确认暨承诺函》《和解协议》为签订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均应诚实全面履行。
关于保证责任。被告欧兹公司、曹静梅、廖海建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债务人海福德公司的借款债务即(2016)粤0604民初24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欧兹公司、曹静梅、廖海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海福德公司进行追偿。
关于动产浮动抵押责任。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被告欧兹公司以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内(原彩鸿陶瓷厂)自编F区厂房内的佛山市南海合德辉门窗有限公司厂房内现有及将有的原料、半成品、产成品及设备为案涉海福德公司的借款债务提供抵押,抵押权自该生效时设立,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三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欧兹门窗有限公司、曹静梅、廖海建对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24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佛山市三水海福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24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以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欧兹门窗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内(原彩鸿陶瓷厂)自编F区厂房内的佛山市南海合德辉门窗有限公司厂房内及其它存放地内的原料、半成品、产成品及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926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7698元,由被告佛山市欧兹门窗有限公司、曹静梅、廖海建连带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作收退,三被告应负担的费用,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羊 挺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