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吉昌检刑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吉0202刑初779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3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2023〕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钊、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8月14日,吉林市公安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称经开分局)九站派出所民警孔某、常某、孟某、张某等6人,在吉林市经开区雾凇水岸三期小区附近,抓捕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的犯罪嫌疑人马某,因经开分局治安大队办理涉嫌诬告陷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人徐某与马某是男女朋友,二人可能共同出现,故经开分局通知九站派出所在传唤马某时,如发现违法行为人徐某则一并传唤。当日8时40分许九站派出所民警发现马某与徐某共同出现后,向其出示警官证表明警察身份并向马某与徐某分别出示传唤证,在传唤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将民警执法记录仪打掉在地,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抓挠,造成民警孟某右手拇指受伤、张某右手无名指受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张某右手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民警孟某右手拇指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之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辩解:我没有抓挠民警,也没有把执法记录仪打掉在地上。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4日,吉林市公安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称经开分局)九站派出所民警孔某、常某、孟某、张某等6人,在吉林市经开区雾凇水岸三期小区附近,抓捕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的犯罪嫌疑人马某,因经开分局治安大队办理涉嫌诬告陷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人徐某与马某是男女朋友,二人可能共同出现,故经开分局通知九站派出所在传唤马某时,如发现违法行为人徐某则一并传唤。当日8时40分许九站派出所民警发现马某与徐某共同出现后,向其出示警官证表明警察身份并向马某与徐某分别出示传唤证,在传唤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将民警执法记录仪打掉在地,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抓挠,造成民警孟某右手拇指受伤、张某右手无名指受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张某右手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民警孟某右手拇指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破案及抓捕经过载明,被告人徐某系被现场传唤到案。
2.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份,分别载明被鉴定人张某,右手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孟某,右手拇指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3.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及工作证明载明,张某及孟某系公安民警。
4.受案登记表及传唤证载明,民警系依法对被告人徐某进行传唤。
5.执法记录仪视频载明,民警对被告人徐某传唤的过程。
6.证人孔某,系经开分局九站派出所民警。证言:我们单位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马某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23年8月14日8时左右,按照分局领导安排,我带领一组6名警力在吉林市经开区经开大街九新驾校东北100米处的停车场内,负责传唤马某。8时30分左右,分局领导安排我们来取徐某涉嫌诬告陷害的传唤证,说因情况紧急,研判发现马某、徐某可能一起出现,要求我们一起传唤徐某、马某,将徐某传唤后移交分局治安大队。接到指令后,我们6人进行了分工,我负责指挥。当日8时40分左右,我们发现马某肩上扛着一卷睡觉用的垫子,和徐某一起走过来,我们立即上前,分别出示传唤徐某和马某的传唤证和我们的工作证,徐某、马某立刻大喊,拒绝、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徐某大喊大叫,说就不能配合民警,用脏话骂民警,马某也明确表示拒绝民警传唤,不配合,在二人都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情况下,我现场决定强制传唤,在民警给徐某上手铐过程中,徐某用脏话骂民警,语言威胁民警:“你们等着”,不让民警上铐,民警多次警告,询问能否配合,徐某明确表示配合不了,并试图用手殴打民警没打到,用手扣民警控制她的手,对其控制时,徐某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打掉在地上,并用头撞民警,徐某将民警孟某、民警张某的手均扣伤,民警经警告无效依法使用警械制服徐某。马某也不让民警上铐,民警多次询问马某能否配合传唤,马某大喊不配合,语言威胁民警:“你们等着”,试图冲到控制徐某的民警身边帮助徐某,给徐某助威,意思让徐某别怕,跟民警干,民警经警告依法使用警械并制服马某。徐某、马某被分别带上车,我们将徐某交分局治安大队处理,马某由我们九站派出所继续处理。在强制传唤违法行为人徐某时,徐某激烈反抗,将张某、孟某的手抓伤,孟某的执法记录仪被徐某打落在地。
7.证人孟某,系经开分局九站派出所民警。证言:当我们在雾凇水岸蹲守时,发现徐某、马某同时出现,二人准备上车离开,我和我同事孔某当场向徐某、马某出示传唤证,二人拒不配合,要求我们出示证件,我们出示警官证后,徐某、马某仍拒绝配合,我同事孔某告知二人,如继续不配合公安机关,民警将依法对你二人进行强制传唤。二人仍拒绝配合,徐某大声喊叫你依据什么理由传唤,孔某当场告知其涉嫌诬告陷害,徐某仍不配合并向自己车辆附近跑去,当其到达其车辆左后车门一侧时,我和我同事张某、杨凡对违法行为人徐某进行控制,徐某依旧不配合,并辱骂我们,说“孔某我早晚扒了你这身皮”还用手臂推擦我和张某,将我的执法记录仪打掉,在控制徐某的过程中,徐某用其右手抓挠我和张某的右手,致使我右手大拇指内侧皮肤破损,致使张某右手无名指皮肤破损,而后我和杨凡控制了徐某,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移交给治安大队。
8.证人张某,系经开分局九站派出所民警。证言:孔某当场向徐某、马某出示传唤证,徐某、马某拒不配合,要求我们出示证件,我和我同事出示警官证后,徐某、马某仍拒绝配合,孔某告知徐某、马某,如继续不配合公安机关,民警将依法对你二人进行强制传唤。徐某、马某仍拒绝配合,徐某向自己车辆跑去,当其到达其车辆左后侧时,我和我同事孟某、杨凡对违法行为人徐某进行控制,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我们,还用手臂推擦我和孟某,将孟某的执法记录仪打掉,在控制徐某的过程中,徐某用其右手抓挠我和孟某的右手,致使孟某右手手指出血,致使我的右手无名指第二指节皮肤破损出血,而后孟某和杨凡控制了徐某,依法传唤徐某后移交给治安大队。
9.证人常某、杨某、肖某,均系经开分局九站派出所民警。证言均证实,民警对徐某、马某的传唤过程,对过程细节的描述与其他民警证言类似。
10.被告人徐某供述,我刚开始不知道他们是警察,我让他们拿出证件,他们之后拿出来了。有一个警察告诉我涉嫌诬告陷害,但没说具体根据哪条法律。因为他们当时没出示证件,所以我没配合,他们是后来出示工作证的,当时民警没跟我说清楚具体原因,所以我不上车。执法记录仪录制视频里面穿着短裤、白色鞋子、长发的女人,是我。民警身上的伤不是我造成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关于袭警与妨害公务,经查,被告人徐某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主观上有暴力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故意,客观上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与其发生撕扯行为,造成二名民警受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构成袭警罪。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付文忠
审判员逄宝军
人民陪审员孟宪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