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0225民初853号
原告:邱纯,女,199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行,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系原告父亲。
被告:炎陵县霞阳镇星潮村上邱家村民小组。
负责人:邱进,系该组组长。
原告邱纯与被告炎陵县霞阳镇星潮村上邱家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上邱家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邱家村民小组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享有被告村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费、资金占用费等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2、依法判令被告村民小组补发原告2021年、2022年度征地补偿费、资金占用费8200元(2021年-2022年共计9600元,原告只分到14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邱纯系炎陵县霞阳镇星潮村上邱家小组成员。2020年出嫁,其户口一直未迁出,其生产资料也一直在被告所在地。2011年星潮村上邱家小组的田地被九龙工业园征收,依照征地补偿协议,小组成员每年享受征地补偿费、资金占用费等权利。被告以原告出嫁为由,拒绝原告享有该项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费、资金占用费未遂,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邱家村民小组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原告提交的证据: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两份)、资金占用费分配表,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邱纯自出生后便随其父母户籍登记在被告处。2020年农历10月,原告与十都镇低垅村沙坑组张嘉结婚,但原告结婚后并未在十都镇低垅村沙坑组享受过该组村民经济福利待遇。自2011年星潮村上邱家小组的田地被九龙工业园征收,依照征地补偿协议,小组成员每年享受征地补偿费、资金占用费等权利。但被告以原告系出嫁女为由,自2021年起拒绝按同等份额的数额分配原告征地补偿费、资金占用费,仅分配了2021年700元、2022年700元的份额。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本案应当分析的法律问题是:一、原告是否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并要求享有被告分配征地补偿费、资金占用费同等份额的权利;二、被告是否应该补发原告2021-2022年度征地补偿费、资金占用费。现综述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通常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一般原则,同时还应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对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情形,本案中,原告自出生以来户籍即登记在被告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对原告而言仍是一种基本的生活保障,故原告具备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要求享有被告分配征地补偿费、资金占用费同等份额的权利,并补发2021-2022年度征地补偿费、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调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邱纯享有被告炎陵县霞阳镇星潮村上邱家村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费、资金占用费等集体经济收益同等份额的权利;
二、限被告炎陵县霞阳镇星潮村上邱家村民小组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补发原告邱纯2021年度至2022年度征地补偿费、资金占用费共计8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炎陵县霞阳镇星潮村上邱家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学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颖慧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