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12/11 0:00:00

冯某、赵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2民初14580号

原告:冯某,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珍(特别授权),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3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李某1,女,194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沈某,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李某2,男,199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越、张荣(特别授权),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与被告赵某、李某1、沈某、李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珍、被告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越、张荣(兼被告李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李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在继承李晶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3000元;2、判令四被告在继承李晶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原告利息25442.93元(以借款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16日利息为7462.22元,以借款163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3年1月17日起计算至2023年10月15日利息为17980.71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四被告在继承李晶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

被告赵某、李某1共同书面辩称:二被告不认识原告,也从未听李晶说有借款一事,二被告也没有继承李晶去世后任何遗产。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沈某、李某2共同答辩称:首先,对于李晶的借款事实,被告沈某和李某2事先均不知情。李某2和沈某已经在公证处做了公证,放弃了李晶的遗产。就整个案件当时的借款过程、借款金额,目前只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的,但是具体的真实性我们是没有办法给予回复。但我们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利息应该按照365天计算。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2月2日,冯某和李晶签署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出借人冯某,借款人李晶;借款金额400000元;借款时间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月2日止;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李晶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愿意按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支付给冯某;冯某为实现本合同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由李晶承担;等等。同日,李晶出具《借据》一份,言明:今借到冯某人民币400000元,本人承诺2023年1月2日之前归还,如未能按承诺归还,出借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借款金额的2%计收逾期付款违约损失,同时本人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等。当天,原告冯某打款400000元给李晶,备注用途借款。2023年1月17日李晶归还原告冯某借款210000元,2023年1月27日李晶归还原告冯某借款27000元。

另查明:李晶与沈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一子李某2。赵某、李某1系李晶父母。李晶于2023年1月31日死亡。李某2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声明,对于李晶遗留的坐落于杭州市采荷芙蓉1幢1单元502室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自愿无偿、无条件地放弃继承,并绝不反悔。沈某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声明,对李晶所遗留的坐落于杭州市采荷芙蓉1幢1单元502室房屋中沈某可以继承的遗产部分,自愿无偿、无条件地放弃继承,并绝不反悔。上述李某2、沈某的声明书均经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公证。在本院的另案诉讼中,被告李某2、沈某于2023年8月3日出具声明书明确放弃对李晶遗产的继承;被告赵某、李某1经本院询问并书面制作笔录签名确认放弃对李晶遗产的继承。

又查明:冯某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李晶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晶本应承担还款付息的法律责任。但李晶已经死亡,四被告作为李晶的法定继承人,虽然均已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但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对遗产处理完毕前,其仍有反悔的权利。遗产处理完毕前,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在法律上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此时债权人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并未侵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四被告作为李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负有对遗产范围内财产进行管理,并以遗产清偿债务的义务,应在继承李晶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赵某、李某1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李某1、沈某、李某2在继承李晶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就李晶以下债务向原告冯某予以清偿:借款本金163000元及利息25094.4元(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5日,此后按年利率14.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和律师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9元,减半收取2084.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3.5元,被告赵某、李某1、沈某、李某2在继承李晶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2081元。被告赵某、李某1、沈某、李某2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徐楠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范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