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328民初5423号
原告:王某,女,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方,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刘某2,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方、被告刘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继承人刘某某留下的银行存款103000元及其利息归原告所有;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了两个孩子,分别为长子刘某1,次子刘某2。被继承人刘某某于2023年6月1日因病死亡。在刘某某去世前,出具遗嘱,将其所有的财产留给原告。经查,刘某某去世后,留下了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折一本,账户为×××53,共103000元的银行存款。综上所述,被继承人刘某某所留下的银行存款根据其遗嘱应属于原告所有。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予处理。
被告刘某1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刘某2辩称,原告的起诉属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了两个孩子,分别为长子刘某1,次子刘某2。刘某某于2023年6月1日因病去世。刘某某去世前,出具遗嘱,将其所有的财产留给本案原告王某。
另查明,刘某某名下有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2295********的存折一本,尚有存款103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刘某某生前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刘某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2295********的存折内的存款103000元及利息应当由原告王某继承。
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2295********的存折内的存款103000元及利息由原告王某继承。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被告刘某1、刘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家安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立超
书 记 员 张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