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11/30 0:00:00

王某、刘某1等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2023)鲁1328民初5423号

原告:王某,女,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方,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刘某2,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方、被告刘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继承人刘某某留下的银行存款103000元及其利息归原告所有;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了两个孩子,分别为长子刘某1,次子刘某2。被继承人刘某某于2023年6月1日因病死亡。在刘某某去世前,出具遗嘱,将其所有的财产留给原告。经查,刘某某去世后,留下了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折一本,账户为×××53,共103000元的银行存款。综上所述,被继承人刘某某所留下的银行存款根据其遗嘱应属于原告所有。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予处理。

被告刘某1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刘某2辩称,原告的起诉属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了两个孩子,分别为长子刘某1,次子刘某2。刘某某于2023年6月1日因病去世。刘某某去世前,出具遗嘱,将其所有的财产留给本案原告王某。

另查明,刘某某名下有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2295********的存折一本,尚有存款103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刘某某生前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刘某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2295********的存折内的存款103000元及利息应当由原告王某继承。

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2295********的存折内的存款103000元及利息由原告王某继承。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被告刘某1、刘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 王家安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立超

员 张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