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2民初14576号
原告:赵某,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包玲莉(一般代理),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一般代理),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楠独任审判,于202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包玲莉、被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通过网络游戏相识,于2005年12月19日生育儿子赵忆杭,2007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16日生育女儿赵忆彤。两人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由于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恶化。2013年,原告搬出居住。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2、儿子赵忆杭、女儿赵忆彤的抚养问题由法院依法判决;3、原被告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夫妻共同财产;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明确,双方是自由恋爱,而且是恋爱多年之后才结婚的。正是因为双方感情尚可,故而杨某在恋爱期间离开了自己的家乡,跟随原告一家来杭州打拼,而且从2004年来杭州快20年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包括公婆都是和睦相处的。答辩人负责家务,照顾公婆,并帮助公婆打理东升市场的档口,虽然十分忙碌,但是一家人在杭州至少生活还是比较稳定的。答辩人并不认可被答辩人所称的经常发生争吵。因为答辩人一直认为自己是尽职尽责履行一个妻子、母亲、儿媳的职责,也得到了公婆的一致认可。所谓的争吵,答辩人认为是被答辩人为了提出离婚而找的借口,任何一对夫妻,婚姻期间也会有争执的。随着岁月的增长,答辩人也习惯了这种稳定的生活状态,与被答辩人也确实是没有达到这种感情破裂不能维系的程度,况且婚后生育了两名子女。所以我们认为被答辩人的意见是基于离婚的说辞而已,并不完全客观。答辩人认为,双方已经不再是轻狂的少年,人到中年更应该肩负起家庭责任,希望原告回归家庭。综上,答辩人希望为了家庭和睦,也为了两个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希望法庭能充分尊重答辩人的意见,也恳请法庭规劝被答辩人回归家庭,承担家庭责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自行相识,于2005年12月19日生育儿子赵忆杭,2007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16日生育女儿赵忆彤。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为原告经常在网吧过夜,不照顾家庭及子女,离家出走。现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双方未见原则性矛盾分歧,主要是原告对家庭及子女缺乏照顾,没有承担起家庭责任。只要原被告在日常家庭生活中,以家庭利益为重,互相尊重、理解,相互体贴、关心,多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对原告赵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离婚请求。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徐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范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