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11/22 0:00:00

张某、吴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2023)皖1323民初10579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99年05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保,灵璧县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女,汉族,1994年0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保、被告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转账、见面礼、礼物共计49493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3年5月9日经媒人薛君介绍相识,当时媒人告诉原告,被告生有一女,但没有领结婚证。原、被告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23年6月23日双方父母正式见面,互相看家庭情况。当天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36000元作为见面礼。后续经媒人操办,确定办婚礼时间及彩礼金额等细节,原定2023年阴历八月初十过大礼(彩礼22万及三金),阴历9月21日办婚礼。原告按照计划联系了酒席,并通知了亲朋好友。2023年8月29日,原告及其母亲到被告家中商量结婚细节问题时,被告姐姐突然说被告有结婚证还没离婚。原告得知这一情况后很生气,认为被告欺瞒婚姻事实。后续沟通中被告对原告爱答不理并拉黑原告,未对结婚证的事情进行解释。被告2023年9月4日以进货为由去了广东,一直没回来。经多次沟通无效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已不可能,原告电话向被告要见面礼、转账及礼物共计47158元,其中见面礼36000元,转账8766元,礼物2392元。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返还,原告通过媒人找被告父母,被告父母以被告的事情他们不过问为由,拒不退还。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某辩称,原告给的钱,有些在两人相处中花销了;当初是原告让被告从外面回来,回来后就一直没有工作,还带孩子,所以没有能力返还,也不愿意返还这笔钱;本人已经起诉离婚,还没有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6月初确立恋爱关系,2023年6月23日,双方父母见面,当天原告向被告转账36000元,作为见面礼。之后又多次向被告转账庆祝节日、代付款、发红包、购买礼物等,约10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现处在与他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原告以被告隐瞒婚姻事实,有意骗取彩礼等事由,要求被告返还转账、见面礼、礼物等款项49493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微信记录、商品交易明细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社会倡导健康文明的婚恋观念,缔结婚姻应当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禁止借婚姻索取彩礼。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后,原告先是向被告转账36000元,作为见面礼。之后又多次向被告转账庆祝节日、代付款、发红包、购买礼物等,约10000余元。原告为了缔结婚姻,按照当地习俗给付被告彩礼,虽不是被告有意索取,但被告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收取原告见面礼36000元,有悖于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该笔款项,应予返还;其他款项,虽有不当,但均系原告自愿赠与,可不予返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36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09元,被告吴某负担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 李朝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雪妮

员 谢实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